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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行不字[2014]28号)
时间:2014-09-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28

  申诉人蕉岭县长潭镇新泉村北耀村民小组、蕉塘村民小组、立新村民小组、树园村民小组、松林村民小组、榕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耀等六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诉人蕉岭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3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蕉岭县人民政府对北耀等六村民小组与第三人淋一等4个村民小组、新泉村委会之间的山林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书》,实体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新泉村委会持有0000197号《蕉岭县山权林权证》和蕉林证字(2003000099号《林权证》,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即新泉村委会持有的大坑山的林权证是处理大坑山权属争议的依据,且新泉村委会以发包、租赁等方式实际经营管理大坑山二十多年,事实清楚明确。据此,蕉岭县人民政府将大坑山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归新泉村委会所有,符合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且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北耀等六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诉称,新泉村委会持有的林权证登记程序违法,且存在面积、四至不符的问题,属于违法颁发的无效的林权证,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该林权证确定的权属有错误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1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