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行不字[2014]27号
申诉人杨树深因诉汕尾市人民政府不予信访答复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行终字第2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杨树深因其父亲杨思杰房产及股金等历史遗留问题向相关政府部门信访要求处理,汕尾市城区供销合作联社、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先后作出“关于对杨树深先生反映问题的答复”、“关于对杨树深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以及“关于对杨树深信访问题的复核意见”。上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均依据《信访条例》做出,属于信访答复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杨树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做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