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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粤检民不字〔2014〕75号)
时间:2014-09-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粤检民不字〔201475

  广州圣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市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广州圣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广州圣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遂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军隆公司是否将涉案场地交给圣弦公司;2、关于军隆公司是否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3、关于军隆公司终止与圣弦公司房屋租赁关系的问题。

  关于军隆公司是否将涉案场地交付圣弦公司。根据圣弦公司提供的其于201041日出具给涉案场地原租户网吧负责人的函写明:“现大楼已施工快两月了,由于贵网吧搬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到我们施工进程……”;军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原租户向遵明、佘有琴、黄洪胜等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已于200912月搬出让圣弦公司装修;圣弦公司雇请的装修队负责人雷桂标书写情况反映,陈述在2010年之前圣弦公司已请装修队装修涉案大楼;军隆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电工郑艳群出具的《证明》,证实军隆公司于20091226日移交涉案大楼水电表给圣弦公司装修,并附有水电表底数。从上述证据可见,圣弦公司已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之前对涉案场地进行了交接,尽管涉案大楼的少数租户仍未及时搬迁,但圣弦公司已实际接收涉案场地,并着手大楼装修,圣弦公司主张军隆公司未交付涉案场地理由不成立。

  关于军隆公司是否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圣弦公司与军隆公司于2009123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军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保证出租给乙方(圣弦公司)使用的房地产,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审批权限,业经军队审批机关批准出租;(三)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由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9620日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及20091123日《关于场地转租的请示》显示:涉案场地已经中国人民解放军76191部队于20091124日盖章同意转租。据此可以认定军隆公司转租涉案场地已履行了报批手续,至于圣弦公司主张军隆公司未履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含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业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由于该合同为格式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管理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同有效,军隆公司已将涉案场地交付圣弦公司使用,圣弦公司应支付占用费(或租金)。

  关于军隆公司终止与圣弦公司房屋租赁关系的问题。20111月至3月间,由于圣弦公司拖欠民工装修款和工资,引起民工不停来院区闹事,再加上2011222日圣弦公司两位股东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结果更引起民工的恐慌,导致当地以及部队极大不稳定,2011317日由76191部队与军隆公司、圣弦公司代表召开会议,并达成《关于库区六层楼存在的复杂情况以及对大楼以后相关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协调解决的会议纪要》,内容为:针对圣弦公司违法违纪造成的影响及社会的不稳定情况,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维护大局稳定,要求由军隆公司代为支付圣弦公司拖欠装修以及圣弦公司在租赁大楼留下几位员工的生活费用。2、根据部队要求,军隆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收回租赁大楼的经营管理权,终止与圣弦公司的合同。据此,军隆公司于201141日向圣弦公司发出了一份《关于收回综合楼出租使用权的函》,终审判决认定双方于军隆公司发出该函件的时间为解除双方租赁关系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圣弦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决定不支持广州圣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