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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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检公二撤抗[2014]22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_深检公一刑抗(2013)6号抗诉书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赖文来涉嫌故意伤害罪、邱XX涉嫌非法拘禁罪、黄XX(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郑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抗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印)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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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 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
粤检诉二撤理[2014]22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深检公一刑抗[2013]6号刑事抗诉书对被告人赖文来等四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的(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判决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起因
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赖文来供述称其与被害人王XX(甲)是朋友,被害人欠其6万余元赌债和5万元借款,与被害人无其它矛盾。同案人邱XX、黄XX(甲)、郑XX均证实被害人王XX(甲)有欠钱的情节,证人王XX(乙)(被害人的哥哥)所述也与该情节相印证。因此,赖文来供述称因为被害人欠钱长期不还而指使同案人拘禁被害人的起因是真实的,赖文来向被害人索要欠款5万元,没有超出其欠款范围。被害人王XX(甲)欠债不还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
二、关于本案具体情节
1、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王XX(甲)被非法拘禁的时间从2012年7月29日晚22时许至7月31日晚23时许被害人受伤送院。证人黄XX(乙)、陈X、林XX(甲)证言、被告人邱XX供述等相互印证,证实案发第一日晚,被害人王XX(甲)与被告人邱XX等人一起喝酒及入住酒店,在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邱XX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明显暴力或者胁迫。
2、被告人赖文来、同案人邱XX、黄XX(甲)、郑XX的供述、证人林XX(乙)、周X、古X、高XX证言等证据,证实赖文来见到被害人王XX(甲)时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随后两日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里,没有证据证实几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胁迫、殴打等暴力行为。
3、在被害人被殴打致死当晚,被告人赖文来供述称其当时只是踹了被害人一脚,证人林XX(乙)证言指证赖文来踩了被害人,同案人邱XX、郑XX称没有在现场房间睡觉,不能证实该情节,同案人黄XX(甲)称当晚喝醉酒后睡觉没有看到是谁殴打。结合本案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死亡时间、原因等,可以证实赖文来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被害人被殴打致死的具体情节,只有赖文来一人的供述及证人林XX(乙)的证言,二人所述不一致,被害人如何被殴打致死的具体细节不清。
三、关于本案定罪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是指在非法拘禁中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结合具体案情,主要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考量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1)本案中,被告人赖文来与被害人之间是朋友关系,没有其它矛盾,案件起因是由于被害人欠其债款。2)其他同案人是被告人赖文来的表哥、同学或朋友,均和被害人认识,与被害人并无矛盾。3)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两日的地点是在酒店,被害人入住酒店或者在被拘禁期间没有向酒店反映情况或者求救,酒店的证人证实没有异常声响或者异样物品。4)被告人赖文来入住酒店时,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开房间。5)几名被告人没有带任何凶器或其它工具,除了赖文来开始殴打被害人及最后脚踹被害人外,没有证据证实几名被告人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其它暴力。6)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和几名被告人一起吃饭喝酒,还电话联系六合彩的情况,有一定的自由。7) 被告人赖文来以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赌债为目的,在被害人被拘禁一日后,赖文来已取得被害人的哥哥汇款2万元。并继续向被害人索要赌债。8)被告人赖文来供述称其急忙送被害人入院抢救,都来不及换长裤,得到证人证实。出租车司机刘欢证实赖文来坐其驾驶的出租车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时穿的是短裤,同行的林XX(乙)身穿牛仔裤,还对其说人命关天要其开快点。9) 被告人赖文来供述只是踹了被害人一脚,证人林XX(乙)证言指证赖文来踩了被害人,虽然与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死亡原因等基本能够印证,但被害人被殴打致死的具体情节不清。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案发地点、人员、暴力行为等情节,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文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具有杀人的故意,赖文来脚踹被害人的行为也不必然能够预见到被害人会死亡的结果,且赖文来发现被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险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予以抢救,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适当。
四、关于本案量刑
被告人赖文来在殴打被害人后马上送被害人至医院进行抢救,案发后,本案四名被告人合计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赖文来赔偿12万5千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一审判决认定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均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有一定依据。
结合本案案发起因、情节以及案发后的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赖文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不属量刑畸轻。你院认为量刑畸轻的意见缺乏充分的理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24日
附: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赖文来等四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一)认定的犯罪事实
1、起诉书认定:2011年被害人王XX(甲)因欠被告人赖文来赌债五万元后躲避不见。2012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邱XX在深圳市罗湖区看见被害人王XX(甲)后即刻通知被告人赖文来。赖文来随即要求邱XX将王XX(甲)带到龙华新区,随后赖文来又联系被告人郑XX会同邱XX于7月30日凌晨2时许将王XX(甲)挟至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酒店6XX房,开始非法拘禁王XX(甲)。赖文来于2012年7月30日上午赶到XX酒店,开始辱骂、殴打王XX(甲)进行索债。赖文来当日又叫来被告人黄XX(甲)在XX酒店看住王XX(甲),并让王XX(甲)同亲友电话联系筹款,并以剁王XX(甲)手指相威胁。2012年7月30日晚上,王XX(甲)银行帐户收到其哥哥王XX(乙)汇入的两万元,赖文来同邱XX持王XX(甲)的银行卡取走该笔款项。取款返回酒店后,被告人赖文来、黄XX(甲)、邱XX一起继续住在6XX房对王XX(甲)看管逼款。2012年7月31日14时许,赖文来、黄XX(甲),邱XX将王XX(甲)转移到酒店7XX房看管。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赖文来继续逼迫王XX(甲),并用脚踩踏王XX(甲)胸部致其昏迷,赖文来、林XX(乙)见状将王XX(甲)送往健安医院时确认其已经死亡,二人即刻逃离现场。2012年8月1日3时许,邱XX、黄XX(甲)、林XX(乙)再次来到健安医院打听情况时,主动提出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留守民警一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2012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郑XX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自行到深圳市民治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王XX(甲)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造成心脏活动受限死亡。
2、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致。同时增加认定内容:在庭审后,被告人赖文来、黄XX(甲)、邱XX、郑XX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四名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125000元、20000元、20000元、15000元,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并均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一审判决的认定意见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人赖文来、黄XX(甲)、邱XX、郑XX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赖文来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赖文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XX(甲)、邱XX、郑XX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XX(甲)、邱XX、郑XX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均积极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文来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后发现被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险遂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予以抢救,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予以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邱XX作用大于被告人黄XX(甲),被告人黄XX(甲)作用大于被告人郑XX,三名被告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遂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赖文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二、被告人邱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黄XX(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四、被告人郑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
二、抗诉理由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文来犯故意伤害罪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照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认定赖文来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赖文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属于量刑畸轻。正确量刑应当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主要问题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赖文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定罪量刑均不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审查结论
被告人赖文来与被害人王XX(甲)是朋友关系,因为追讨欠款而非法拘禁被害人,被害人欠债不还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文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具有杀人的故意,赖文来脚踹被害人的行为也不必然能够预见到被害人会死亡的结果,且赖文来发现被害人可能有生命危险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予以抢救,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适当。对深圳市检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案发起因、具体作案情节,且在案发后,本案四名被告人合计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人民币,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均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有一定依据。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赖文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起点,在量刑幅度内,不属于量刑畸轻。深圳市检认为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缺乏充分的理由,不予以支持。
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抗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