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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抗诉决定书(粤检诉二撤抗〔2014〕19号)及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
时间:2014-05-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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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检诉二撤抗〔201419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检公二刑抗201311号抗诉书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杨新春涉嫌故意杀人罪袁慧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抗诉。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印)

2014512

                                       

 

 

第二联 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

 

粤检诉二撤理[2014]19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深检公二刑抗[201311号刑事抗诉书对被告人杨新春、袁慧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的(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判决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袁慧等人犯抢劫罪属于数罪判一罪。一审判决认为,袁慧、张X和王XX在抢劫过程中杀害被害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然而本案证据表明,袁慧等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杨新春虽未参与实施本案的具体抢劫与杀人行为,但袁慧等人抢劫、杀人的犯意和行为是在其教唆、演示和指使下产生并推动实施的,本案的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均未超出其教唆范围,故杨新春应当对抢劫和故意杀人承担刑事责任。

二、一审判决数罪判一罪并未影响本案的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在本案三名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主犯中,王XX罪行更为严重的主犯,但其属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故一审判决判处袁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量刑适当。杨新春应当对抢劫和故意杀人承担刑事责任,且具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重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也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与《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数罪判一罪,只有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才应当提出抗诉。刑事裁判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12

 

 

附:案件基本情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杨新春、袁慧等二人抢劫、故意杀人

(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一)认定的犯罪事实

1、起诉书认定:20113月,被告人杨新春传授被告人袁慧、张X及王XX(后两人均系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另案处理)用刀具架脖子、用床单做绳子捆绑等抢劫、杀人的方法,杨新春还以欠其借款为由,唆使袁慧、张X及王XX抢劫还债并出钱给三人购买作案工具。

2011457时许,袁慧、张X及王XX经事先预谋,携带小刀、布条等作案工具,由袁慧、张X先行至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酒店门口,搭乘被害人驾驶的“比亚迪”小车,将被害人诱至深圳市宝安区XXX路,接上在此等候的王XX。王XX上车后,三人持刀威胁被害人,将其拖到后排座,并用布条捆绑其手脚。尔后,袁慧将车开至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与XX路交汇处西边空地,三人胁迫被害人以交通事故为名电话联系家人送钱。之后,袁慧、张X、王XX因恐罪行败露,共谋杀人灭口,三人合力压住被害人手、脚,掐其脖子直至不动,又用石块砸其头部,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下水道井内。抢走被害人的“比亚迪”小车(价值人民币34800),一部诺基亚手机、一个GPS导航仪及现金人民币380元。事后,袁慧、张X、王XX将比亚迪小车丢弃(该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家属)。201235日,袁慧、张X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找到被害人尸体。

2、一审判决书认定

上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但一审判决将袁慧等三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定性为“为劫财而杀人”。

(二)一审判决的认定意见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新春、袁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经预谋杀死被害人并抢劫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慧与同案犯张X、王XX均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对其三人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新春教唆他人犯罪,同时具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法定情节,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重处罚。杨新春虽未参与实施本案的具体抢劫行为,但本案中袁慧及同伙张X、王XX三人抢劫、杀人的犯意和行为是在杨新春的教唆、演示和指使下产生并推动实施的,本案的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均未超出杨新春的教唆范围,故杨新春应当对本抢劫案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抗诉理由

(一)袁慧等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依法应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杨新春、袁慧在共同抢劫犯罪和共同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三)杨新春、袁慧没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有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判决对该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三、主要问题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认定罪数是否准确与量刑是否适当两个问题。

四、审查结论

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判决书认定告人袁慧、杨新春犯抢劫罪,属于数罪判一罪。但一审判决判处袁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杨新春无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

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抗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