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理由说明书
粤检诉二撤理 (2014) 1号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深检公一刑抗(2013)1号刑事抗诉书对被告人林文周、周俊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文周、周俊强非法持有毒品(含海洛因、咖啡因)7831克,原审法院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同时在对林文周、周俊强适用刑罚时还应考虑到由于两被告人的口供变化大,相关的旁证较为薄弱,关于毒品的来源、毒品的所有者等部分事实尚存疑问。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证据方面的情况,原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量刑不属畸轻。
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撤回抗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月21日
附: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林文周、周俊强非法持有毒品(抗诉)案
一、基本案情
1.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16日至18日间,被告人林文周经与房屋中介联系决定承租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塘商业广场C区614房后,通知被告人周俊强与该房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和交付租金租下该房。同月19日,两被告人将毒品和铁筛、电子秤、千斤顶等工具搬入该房存放。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于同月21日14时,在南塘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林文周,从其所穿外套口袋中查获7.63克甲基苯丙胺、0.36克海洛因。随后侦查人员在614房内抓获被告人周俊强,从主卧室衣柜内查获一个装有毒品的黑色双肩背包及铁筛、电子秤,从床底查获千斤顶等涉毒工具。经毒品鉴定,黑色背包内装有23包共7831克毒品,其中21包7578克海洛因、咖啡因,1包241克海洛因,1包12克咖啡因。
上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致。
2.一审判决的认定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文周、周俊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林文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周俊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抗诉理由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林文周、周俊强适用刑罚不当,量刑畸轻,理由如下:本案的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毒品海洛因达7819克,两被告人共同非法持有毒品,均为本案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属重罪轻判。
三、主要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林文周、周俊强两被告人的量刑应适用有期徒刑十五年还是无期徒刑的问题。
四、审查结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文周、周俊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量刑不属畸轻。
本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抗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