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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次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7-12-28  作者:韦磊 王磊  新闻来源:南方号  【字号: | |

  6月8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了去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了6个典型案例。通报指出,广东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去年共核查出800余人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其中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532人;查出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且逃匿或者下落不明282人。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时,设立并命名“监所检察部门”,主要是基于其职责任务是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和法律的修改,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在原有职责基础上,新增加了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

  原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不能涵盖部门职责,使用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名称,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也能够更好地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

  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后,主要有以下14项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十一)对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二)对刑事执行中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三)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四)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全方位走进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职责范围广,案件类型多。去年以来,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针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问题,去年4月,在广东省政法委的领导下,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共同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活动,期间全省共核查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的罪犯532人,其中被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3人,不满10年有期徒刑318人,拘役178人,除查明死亡22人外,已清理纠正356人。核查出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且逃匿或者下落不明282人,已收监执行137人,其余公安机关已逐步启动上网追逃程序。

  广东省检察院还于去年8月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2013年以来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检察重点对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罪犯”。对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逐案核实,对确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向法院提出从严掌握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3821件,法院采纳3473件,采纳率为91%。

  2016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

  严格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同步监督,维护刑事诉讼“最后一公里”的公平正义。刑事检察部门始终坚持强化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执行的监督,对于其中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等重点案件严格把关,对有关证据材料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纠正违法提请减刑问题,切实做到在每一件减刑案件中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去年全年,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5284件,法院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达95%以上。

  此外,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力推进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全年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5354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541人,办案单位采纳检察机关建议4200人,案件量居全国首位,占全省同期逮捕人数的3.85%,有效缓解了羁押监管压力,同时保障了被羁押人的权益。  

  三、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刑事执行检察优秀案件的评选表彰。广东省共有15宗案件脱颖而出,获得殊荣。▼

  典型案例:查办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东莞市检察院派驻东莞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罪犯家属举报监狱某民警受贿行为。经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发现民警何某有受贿的嫌疑。

  经立案侦查,2010年至2014年期间何某利用职权之便多次帮助服刑罪犯雷某私代或购买香烟、茶叶、保健品等大量违规违禁品进监区使用,其明知服刑罪犯雷某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仅不履行职责对罪犯予以查处,还故意隐瞒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事实,在研究罪犯呈报减刑时签名同意减刑,在罪犯减刑的数次公示期内也不提出异议,致使罪犯雷某获得两次减刑。

  何某任职监狱民警期间,还先后多次收受其他服刑罪犯家属的贿赂,为服刑罪犯调换工种,获取考核成绩等提供便利,合计受贿人民币13.8万元。

  法院判决何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案例:查办看守所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惠州市博罗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日常检察工作中重点关注涉嫌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诉讼情况,通过检察发现练某在羁押期间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但在判决时因病被裁定监外执行。

  检察机关以此入手对该案进行侦查,查明惠州市博罗县看守所原主管医疗的副所长王某,在任职期间,明知在押人员练某、陈某等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仍徇私利用职权,违规押解在押人员出所鉴定,为在押人员亲友制作虚假鉴定意见提供便利,并按虚假的鉴定意见出具监外执行相关证明,帮助在押人员获取暂予监外执行,并收受贿赂5000元。

  法院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案例: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

  罪犯王某,原系广州某大型国有企业总经理(正局级),因受贿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

  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广州市检察院同社区矫正机构一起,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和谈话调查。经查,王某虽然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左心房扩大、心功能2级、脑血栓后遗症等严重疾病,但经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和法医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该罪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

  据此,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已消失,即出具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书,市法院于去年11月3日作出对其收监执行决定,交付番禺监狱执行剩余刑罚。

  典型案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其开设的包装印刷公司非法制造假冒品牌硒鼓外包装盒并对外销售,其中李某印制的假冒“HP”注册商标标识约40000件,犯罪数额4000元人民币。

  经佛山市检察院初审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可能具有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对该案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听取企业职工的诉求,同时向办案部门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听取办案民警的意见。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该案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基本收集固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佛山市检察院即向市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得到采纳。

  该案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8条意见”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达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案件

  罪犯周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3年2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3年12月,周某因病保外就医1年,但此后有关单位对周某的监管长期处于虚管状态,导致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一直未交付执行刑罚。

  在去年开展的集中清理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汕头市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方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同时针对该案涉及的时间长、行政区域调整、案件管辖单位变动、收监决定及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请示省检察院并做好跟踪监督。

  在与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及有关监狱沟通协调后,汕头市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将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刑罚的检察建议书,明确收监执行单位和执行协助单位。去年9月,历时23年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周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与此同时,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刑罚交付执行难题,汕头市检察院还牵头制定了公检法司四单位联签的《汕头市规范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提升刑罚变更及交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新起点上的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更名代表着一个新的起点。广东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基础工作与重点工作并重、传统业务与新增业务并重、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在今年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准确把握“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的深刻内涵,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查办刑事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重点对有关刑事执行活动中徇私舞弊案清查到底,确保办案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二是组织开展刑事执行场所安全防范大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刑事执行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安全和秩序稳定。加强对监管执法的监督,督促落实在押人员饮食、卫生、医疗等人权保障机制,防范被刑事执行人非正常死亡、脱逃、群体性病疫等监管事故,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是组织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回头看”。 

  巩固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持续清理纠正发现的问题,将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的重要抓手,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式,推动建立与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执行信息的共享机制,规范财产刑执行及其法律监督。

  四是继续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 

  着力健全完善与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的协作配合,细化工作衔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成功做法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案件数量和质量稳中有升。

  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以全国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为契机,争先创优,积极部署等级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好各个阶段的评定工作,力争在全国评比中获得优异成绩。

  五是加快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借助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提升法律监督成效。

  省检察院将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平台,实现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的信息联网,将执法办案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现以信息化促规范化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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