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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6-12-28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2016年5月24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5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办公室陈岑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的要求,今年3月以来,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先后到珠海、佛山、省工商联等地调研,走访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听取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代表意见建议,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时两个月,正式制定出台《意见》。

  陈岑主任表示,省检察院将加大督察力度,确保《意见》落实到每个检察院和每个办案人员。

  “与国有企业不同,非公企业往往是企业家一人支撑起来,一个企业的负责人被查后,可能面临银行催贷款、家属闹财产纠纷、企业运转失效,然后倒闭,大批员工下岗等问题。”陈岑主任说,这就要求在查办涉及非公企业案件的时候,一定要依法慎重稳妥处理,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一共15条的《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的规定就占了6条。其中规定,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其中提出,要注意严格区分“五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慎重妥善处理,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工商联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意见》专门提出“三个慎重”。一是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查办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业务骨干的犯罪案件,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严格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边控措施;必须羁押的,应在事后采取相关措施,为维护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提供帮助。对必须羁押的案件,依法快速处理,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三是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意见》还明确规定,要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先做好处置预案。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账务账册不进行普遍性排查。对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慎重选择办案时机。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或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公开进行,一般不开警车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提出处理工作、家庭事务的合理请求时,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通知工作单位或家属妥善处理。

  “从工商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最后到法院最终判决,有的案子一拖两三年,侵权企业赚了个够,而创新企业却濒临破产了,所以这样的问题必须要解决。”陈岑说,创新能力强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优势,但调研中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代表提出,当前知识产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挫伤企业自主研发积极性。

  为此,《意见》第三条提出,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强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受到的侵权损失。还要探索建立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此外,《意见》还提出,要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为了给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意见》规定,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严厉打击杀人、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聚众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意见》还规定,要强化诉讼监督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重点围绕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上下联动等工作机制,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

  有的非公企业内部也存在职务犯罪的问题,不少企业还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对此,《意见》规定,要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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