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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妻子遇害嫌犯落网,重要证据却无法采用?检察官亲历办案,让他难逃法网……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农妇在自家荔枝园里遇害,凶手到案后供述了犯罪过程,检察官却发现赖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因程序不规范无法被采纳,真相究竟是什么?来看这场检察官与非法证据之间的较量。

  01、妻子遇害嫌犯落网 

妻子遇害嫌犯落网,重要证据却无法采用?检察官亲历办案,让他难逃法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夜色中,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刘家村的村民梁某步履急促地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他的妻子温某白天到后山果园修剪果树,至今未归。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联同报案人亲属和村民上山找人。众人于次日零时在三眼塘后山的竹林里发现了已经遇害的梁某的妻子温某。经勘验,温某胸腹部有大面积擦划伤痕、文胸背部扣合位置呈扭转反扣状态,双脚穿着袜子,两只鞋散落在相距20余米的草丛中。根据勘查情况,警方初步判断死因为他杀。

  在温某的尸体上,警方检出的DNA指向一定范围的男性群体。警方随后开始对案发地附近的男性群体进行筛查,在案发地附近大范围走访排查,并查看周边视频监控。经过排查,同村村民梁某泉出现在警方的视线中,警方发现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天后,警方依法拘传了梁某泉。经审讯,梁某泉供认了自己用藤条勒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据梁某泉供述,案发当天中午自己喝了很多酒,已经处于烂醉的状态。下午2时许,闲逛到刘家村三眼塘后山的梁某泉,遇到了正在自家荔枝园里干活的温某。二人闲谈了几句,梁某泉突然将温某摔倒在地,用山路一旁竹林内的藤条勒压其颈部,致其死亡。后梁某泉将温某的尸体拖至附近的竹林内。经鉴定,温某系被绳索类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梁某泉说:“我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勒死她,当时喝醉酒了,身体和灵魂都不受控制,感觉自己像一头猛兽……”

  同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泉作精神疾病鉴定。2018年1月30日,该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梁某泉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02、重要证据无法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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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30日,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梁某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没想到,受案后,经过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丁乐、李玉认真审查后,案件竟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该案中,用于证实犯罪的最重要证据是那根沾有梁某泉DNA、“由供到证”、可信度非常高的作案工具藤条,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该证据竟然不能采用。

  用于勒死温某的藤条生长在竹林里,粗细像筷子一样,非常坚韧。丁乐、李玉在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录像资料时发现,录像画面中,梁某泉在现场一边向民警描述作案经过,一边随手拿起地上的藤条翻看辨认,整个过程中没有按照取证程序规范要求佩戴手套,指认作案工具时违反规范程序。

  随后,检察官又详细审查了侦查机关提供的另外3个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视频中梁某泉除了没有佩戴手套,还未佩戴口罩,其在指认作案工具时,边俯身查看,边喃喃自语。

  “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指认时,口水喷到藤条上留下DNA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取证时触碰过物证,不能确定物证上检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是在取证时留下的还是在作案时留下的。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而且无法补救,应予排除……”检察官说。

  然而,如果这一定案的直接证据被排除,很有可能导致赖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03、锲而不舍亲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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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现场勘察

  难道就这样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吗?虽然关键证据被排除了,但检察官没有放弃补充和完善证据的要求。她们先后两次来到刘家村后山竹林和荔枝林案发现场进行复勘,走访刘家村被告人和被害人住所以及被告人购买啤酒的小卖店,查看村内监控视频,实地勘查各条进入后山的小路,仔细分析研判作案路线以及作案时间,还多次与法医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作案手段、DNA图谱筛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检察官提出要对相关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此时,距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9个月。2018年8月,在检察官的坚持下,警方决定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 

  04、证据确凿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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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8年8月24日,经对原先检出的被害人内裤上的混合基因型作进一步鉴定发现,被害人所穿花纹内裤后腰外沿、上身所穿蓝色文胸右后扣外侧,有犯罪嫌疑人梁某泉的DNA。在被害人的内衣内裤等私密部位均检出梁某泉的生物成分。这对强化证据,解释为何被害人阴部会受伤、内衣为何会反扣、内裤会外卷下翻起了关键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梁某泉是最后一个接触死者的高度盖然性。该DNA鉴定意见成为指控梁某泉杀害被害人的最有力证据。

  2018年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泉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接到一审判决后,梁某泉以自己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2019年5月,案件转到了广东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手里。尽管铁证如山,梁某泉依然心存侥幸,他又提出在审讯中侦查机关拿科技吓唬他,妄图推翻自己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通过查阅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并未发现侦查机关有此类举止,其辩解不属实。

  何雄伟综合全案证据,就梁某泉有罪供述中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衣着、作案工具、被害人尸体位置及摆放情况、扔被害人鞋子等细节逐一进行核实,并与在案的视频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同年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何雄伟在二审庭审中发表出庭意见,梁某泉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归案后口供反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没有任何赔偿行为和悔罪表现,一审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其辩称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并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

  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采纳了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目前,该案已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等待梁某泉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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