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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去年以来查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69人
时间:2017-09-22  作者:韦磊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9月14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据悉,2016年1月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169人,同比上升15.8%,占同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0%,村“两委”人员占立查总人数80%以上。立案人数较多的地市级单位是:揭阳29人、阳江26人、惠州19人、河源16人、清远14人、茂名13人、肇庆10人。

  首创试点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羊光波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抓好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着力为专项工作开展提供坚实保障。最高检部署专项工作后,省检察院迅速成立以检察长郑红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4月,省检察院与省扶贫办联合制定《广东省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专项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各地检察机关也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此外,加强协作配合,着力形成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违法犯罪合力。羊光波表示,省检察院与省扶贫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数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和预防等工作机制。去年省检察院联合省扶贫办在清远首创试点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该市261名相对贫困村驻村第一书记和6名基层检察室负责人作为廉政监督员。省检察院还协调省扶贫办将“扶贫云”信息管理系统向检察机关开放端口,以实现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清单和扶贫资金安排等基础数据的有效共享。

  “检察机关坚持惩防并举,着力构建预防减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羊光波介绍,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对已查专项案件的分析研判,总结案件规律特点和发案原因,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中山市院积极协助镇区开展对农村“三资”大清理活动,推动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目前,全市共建立24个镇级交易平台、289个村级交易工作站点,覆盖率和市镇村三级联网率均达100%。检察机关还注重宣传发动,着力优化执法办案环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做好季度办案情况发布、重大案件立案信息、重要工作部署的宣传工作,通过组织举报宣传周、定期新闻发布、访谈、公益广告、图片展览等形式,进行上下一体的集中宣传。

  公职人员伙同村基层人员共同作案情况多

  检察机关分析,案件犯罪主体以乡镇、站所和村“两委”人员为主。扶贫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县乡基层组织实施,涉案人员大多数是对涉农事务具有决策权或资金支配权的人员,犯罪主体多为村“两委”成员及落实惠农扶贫政策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查办案件看,村支书、村主任及其他村干部占立查总人数的80%以上。

  此外,专项补贴资金领域最为突出。犯罪涉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城乡医保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口扶贫款、农村劳动力培训等专项资金领域,如河源、清远、梅州、阳江、惠州等地检察机关都查办了农村危房改造补贴领域的职务犯罪系列案件。典型案例包括河源市紫金县蓝塘镇和睦村原村干部甘质彬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低保款、专项扶贫款、农房改造款38.5万元;云浮市云安区扶贫办原主任叶伟文利用其掌控调配划拨全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7万元案等。

  共同犯罪、窝案串案为这类案件的突出表征。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是公职人员伙同管理、经手惠农资金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共同作案,经常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查处一案带出一片,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相当突出。如韶关市检察机关立查农民工培训补贴职务犯罪系列案21件23人。

  羊光波表示,今年8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动员部署推进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作,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下一步,广东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阳光化管理,为我省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以返还活动经费为由受贿57万元

  云浮市云安区扶贫办原主任叶伟文利用调配划拨全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便利,在扶持开发项目资金划拨到相关单位后,以返还活动经费为由,索取和非法收受辖区乡镇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57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叶伟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违规通过申报致损失专项资金60万元

  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扶贫办原主任房永青在组织实施南口镇“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期间,明知有关农户不符合申报补助条件,却在审核、验收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通过,并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罗某某等人贿赂共计4.7万元,导致广东省“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安置专项资金损失60万元。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房永青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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