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清城检察:捕斑鸠、捉青蛙犯罪?检察官回答你:是的!
今天是:
News GDPP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基层传真
清城检察:捕斑鸠、捉青蛙犯罪?检察官回答你:是的!
时间:2020-03-18  作者:  新闻来源:清城检察  【字号: | |

  案情回顾 

  近日,被告人朱某鹏捕抓了6只斑鸠,被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我是斑鸠,我这么可爱,为什么总爱捉我啊!

  告诉你一个小秘密:捉我超过20只,你可要坐牢哦!嘻嘻……还敢捉我吗?

  经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15日至19日(禁猎期),被告人朱某鹏为捕捉斑鸠用于食用,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镇独树村委会光华村“岭子脚”林地安装捕鸟网以及放置仿鸟声诱捕器来狩猎鸟类。2019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朱某鹏通过以上方式狩猎所得的6只鸟类活体以及捕鸟网4张、仿鸟声诱捕器1套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以上鸟类活体为山斑鸠(鸟纲、鸽形目、鸠鸽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疫情笼罩下,革除滥食野味陋习已成大多数人的共识。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但是,至今很多人(包括上述判决的被告人朱某鹏)也没弄清楚,到底哪些动物才算“野生动物”?关于野生动物,国家法律做了哪些规定?被告人朱某鹏甚至在法庭上懊悔莫及,如果早知道斑鸠也算是“野生动物”,如果早知道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步田地啊!

  因此,检察官觉得非常有必要在此科普一下,让更多的人知道:什么是野生动物?什么是国家禁止规定猎捕的野生动物?《刑法》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官提醒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很多人都知道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这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能抓。那么我们常见的斑鸠、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野鸡、野鸭、野兔可没问题吧?

  NO!NO!NO!

  检察官告诉你,这些可都是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中华鲟

  

  抓青蛙也犯罪? 

  是的,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触犯法律规定的这种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即使数量没有达到20只,也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是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上述被告人朱某鹏正是触犯了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 

  我们俗称的“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怎么办呢?很简单,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惩罚他们啊!

  下面,我们盘点一下那些年,我们误抓的三有野生动物……看清楚别再抓啦,当心坐牢啊!

  (下面科普知识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08-08《抓青蛙也犯罪?有一种罪叫“非法狩猎”》)

  喜欢吃田鸡粥的小伙伴要注意喽!

  

  

  中文学名:黑斑蛙 

  分布: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山东、山西、河北、四川、重庆、贵州、福建、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等地

  鉴别特征:背面色黄绿、深绿、灰绿或略带灰棕,有不规则的黑斑。

  虽然我戴上黑框眼镜可以装B,

  但是超级火爆的蟾蜍火锅你还敢吃吗?

  

  中文学名:黑眼蟾蜍 

  分布:宁夏、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台湾、广东、广西、海南

  鉴别特征:黑框眼镜。

  

  中文学名:刺猬 

  分布:全国

  鉴别特征:这个就不需要介绍了吧,这么萌

  什么!鹌鹑也不行!!酒楼常吃吊烧鹌鹑的呀!!!是的,不行,它的蛋可以。

  

  

  中文学名:鹌鹑 

  分布:野生鹌鹑在中国分布于东北、新疆,迁徙遍全国

  鉴别特征:体小而滚圆,褐色带明显的草黄色矛状条纹及不规则斑纹,雄雌两性上体均具红褐色及黑色横纹。

  我唱歌这么好听,为什么还要抓我呀,

  就让我去参赛《中国好声音》吧!

  

  中文学名:画眉 

  分布:中国甘肃、陕西和河南以南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

  鉴别特征:全身大部棕褐色。头顶至上背具黑褐色的纵纹,眼圈白色并向后延伸成狭窄的眉纹。声音十分洪亮,非常动听。

  最后野兔压轴登场,你知道吗,守株待兔说的就是我!

  中文学名:西南兔 

  分布:主要于云贵高原

  鉴别特征:体背面毛暗赭灰色,背脊具零乱黑色斑纹,腰臀部毛尖黑色,呈现黑色斑纹,臀部隐约有1灰色臀斑。头顶通常有一个白色小斑;耳背面暗褐色,耳缘灰白色,耳尖黑色。西南兔的眼睛很大,置于头的两侧,为其提供了大范围的视野,但唯一的缺欠是眼睛间的距离太大,要靠左右移动面部才能看清物体,在快速奔跑时,往往来不及转动面部,所以常常撞墙、撞树。

   什么是“野生动物”

  (广东人俗称“野味”)?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三类。像斑鸠、青蛙、喜鹊等1700多种动物均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中国属于禁捕对象。

  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应予立案。

  此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吃什么不犯罪?

  我国法律对于触犯这些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内容。

  没有需求就没有交易!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拒绝滥食就远离病毒! 

  检察官呼吁: 

  保护野生动物! 

  守护生态环境! 

  就是守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