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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检察:“四个注重”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时间:2019-03-26  作者:  新闻来源:梅县检察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址、关系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梅州作为广东省典型的山区市,具有“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特点,是广东省的重要生态保护区。因此,守护好梅州的绿水青山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也对广东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有力手段,公益诉讼内容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诸多领域,在护航梅州绿水青山,助推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2018年1月至12月,梅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20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0份,提起公益诉讼16件。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破坏的生态公益林、耕地7582.98亩,整治扬尘污染企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98家,督促整治禁养区养殖场1000多家,督促清理河道、水源地垃圾8422吨,在守护我市生态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今后检察机关要以“四个注重”为工作着力点,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在守护梅州绿水青山中的作用,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广东的全面协调发展作贡献。

 

  一、注重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实现最大办案效果。诉前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及时、高效、且易于被监督的单位接受的作用,将大部分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工作解决在诉前检察建议,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最大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环保、国土、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前,尽可能走访、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案件的想法、看法及下一步打算等,与被监督对象达成思想共识;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文件精神,与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会签工作协作机制,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努力实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与共赢。

 

  三、注重跟踪法律监督效果,有始有终。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检察建议的整改、整治等情况,而不是一发了之,并要督促被监督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效果。

 

  四、注重发挥提起诉讼的刚性作用,增强法律监督权威。一方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时,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受损的公益;另一方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后,但行政机关仍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威。同时,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判相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的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行政机关仍然拒不纠正或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要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同级纪委监委处理,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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