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在办理一宗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小红系未成年人,从小与年迈的外婆相依为命,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小红因被性侵生下孩子,被告人(未成年人)虽已服刑,但被告人的监护人至今尚未支付抚养费,致使小红的家庭生活负担更加沉重。案件虽已办结,但未检办检察官却一直心系小红和那个未满周岁的小孩,于是联合控申科主动到其家中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小红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金二万元。同时,未检办检察官还积极联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小红和外婆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们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追索抚养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来,大埔县检察院未检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温情执法,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迈上健康快乐成长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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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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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
(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