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表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12月5日上午10时,由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庄豪源以普通检察官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惠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黄志强作为审判长主持该案的法庭审理。这次案件审理是惠城区检察院、惠城区法院进一步推进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落实入额检察长、院长带头办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院、法院领导办案常态化、庭审实质化的体现;同时,也是惠城区检察院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来,院领导带头办案激励检察干警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具体有效方式。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惠州市惠城区某街附近交易。当晚23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在黄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0.02克。
庭审前,庄豪源检察长作为该案承办人,认真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起诉书和庭审预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严格证据标准,体现司法的亲历性和参与性。
庭审中,庄豪源检察长按照庭审程序宣读起诉书、当庭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并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发表公诉意见。惠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0.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还细致剖析案发原因和危害后果,指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整个庭审过程指控犯罪有力,辩论有理有据,被告人黄某某对自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