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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检察:检察官巧抓重点 助外来务工人员取回工程款
时间:2018-09-29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成功促成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追回10万元工程款,有效平息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今年7月,申请人符某因与某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追回工程款,法院一、二审均以符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该诉讼请求,再审亦以符某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符某遂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对该案展开审查。经查明,该案确实存在疑点。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符某属弱势群体,走法定程序提请抗诉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符某开展生产生活;且经深入审查案卷发现,案外人陈某曾代表建筑公司转账5万元给符某,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细节是案件的重点所在,遂当即向陈某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经询问后证实陈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直代表建筑公司应诉,知悉符某至今仍未取得工程款后,当即表示愿意代表建筑公司和解结案并支付工程款。在陈某取得建筑公司书面授权委托后,双方到检察机关面对面进行了沟通,并听取了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陈某代表建筑公司分期支付10万元工程款给符某直至结清。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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