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云浮新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今天是:
News GDPP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基层传真
云浮新兴: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8-10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8月9日下午,由新兴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辉公司”)生态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新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云浮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新兴县院依法指派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冯伟强等4名检察人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2017年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到被告单位锦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有渗流,且有部分生产废水并未进入废水收集池。上述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生产废水与废水收集池渗流出的废水混合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管道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经检测,被告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罗隽出具的《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锦辉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数额为1435000.00元。
  新兴县院认为,被告单位锦辉公司在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期满后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况下从事铝型材加工生产,将生产的含镍废水直接通过厂内的暗管向外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同时所排废水在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仍存在重金属镍超标的情形,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单位锦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出标准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谢廷贵作为被告单位锦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该排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锦辉公司赔偿因其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43.5万元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3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锦辉公司围绕被告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我院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罗隽出庭就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新兴县人民法院将对案件择期宣判。
  新兴江是新兴的母亲河,对新兴人民意义重大。我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份子敲响了警钟,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新兴江,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
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