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今年世界环境日确定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守护美丽中国,检察官在行动!
接下来与你分享关于公益诉讼的小知识~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相关的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针对任何组织、个人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3)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领域
(1)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
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乱丢乱放;乱砍滥伐;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如: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交清;土地未能依法开发建设
(3)食品安全领域
如:违规医疗诊所;假药;假酒;假盐;有毒有害食品
(4)国有财产保护
如:侵吞和私自出售国有财产;违法违规发放的补贴未能追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未能得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案件管辖
1.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权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关于办案流程
1.民事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核实→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2.行政公益诉讼
发现线索(依职权)→立案→调查、核实→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在2个月规定的时间内,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