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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检察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指引
时间:2018-06-14  作者:  新闻来源:侨都未检  【字号: | |

  有这样一群孩子,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而走上歧途,受到了法律制裁,这些孩子并非全是坏孩子,他们只是迷途的小船。

  面对这些在人生海洋中迷失方向的孩子,江门检察机关以爱之名,封存他们的黑色秘密,为他们打通“回归社会的最后一公里”。

  教育 感化 挽救

  江门市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大亮点,它可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查询予以明文规定。为建立江门市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江门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8年5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制定出台了《江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共二十条,将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贯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并延续至诉讼程序终结后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化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一是明确封存启动条件,对封存的具体操作统一标准。

  二是明确封存范围,规范封存程序,细化部门职责。

  三是加强涉案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对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四是对许可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五是对于不符合条件,不许可查询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理由说明。

  六是明确检察机关封存监督的责任。

  接下来,就让我们和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们聊聊“犯罪记录封存”吧!

  小强之前曾因犯罪有案底。如今他已经改过,但在两次就业时都因为这些经历而碰壁,如果我们不对小强的黑色记录进行封存,他今后还能和其他人一样正常学习、平等择业吗?

  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未成年人因一时糊涂犯了错,从挽救他们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隐私。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行)》等规定: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封存决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那是否封存了,这次犯罪记录就会清零呢?

  并不是这样,虽然犯罪记录被封存了,不会像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如果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还是可以进行查询的。

  那什么情况下,会被解除封存呢?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江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迷途的孩子打通“回归社会的最后一公里”,避免前科记录对未成年人入学、就业等造成负面影响,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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