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s_curpage":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传真", "doctitle": "汕头潮阳:立案监督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crtime": "2018-03-14", "docsource": "阳光检务网", "dochtmlcon": "
房屋被无故推倒,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以行政案件办理。近日,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成功立案监督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p>\n
2017年6月10日,潮阳区检察院接到申诉人肖某某上访称其房屋被故意毁坏,向派出所报案后一直未予立案。承办人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6月26日向潮阳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该局作出说明。<\/p>\n
2017年7月3日,潮阳分局书面回复称:该局文光派出所于案发当日将该警情受理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后由于汕头市潮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案立为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依据不足。<\/p>\n
申诉人随后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潮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6日接到市检察院《关于肖某某申诉案一案的转办通知书》,依法进行核查处理。案件办理期间,申诉人向潮阳区院补充提交案发时间段现场视频录像、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录像以及被毁坏前现场相片,经认真审查,该院认为案件反映事实已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遂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该局在十五日内进行立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p>\n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着眼于全院“一盘棋”,加强立案监督与公诉、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协作,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建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不断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使侦查监督职能落到实处。<\/p>\n<\/span><\/div><\/div>", "test": "中文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