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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行驶中公交车司机被追责
时间:2019-04-04  作者:林中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近日,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庭审结束后,该院办案检察官在案发地街道的市民驿站举行发布会,通报近期起诉的两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社区居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酒后乘坐749路公交车时,对公交车司机胡言乱语。当该车行驶至逸仙路与万安路交叉口时,张某突然击打司机的头部,司机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继续连续击打司机头部,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其间,车上虽无其他乘客,但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较多,司机向公安民警求助,民警将张某当场抓获。

 

  同年12月2日12时许,王某乘坐134路公交车,司机提醒王某上车未刷卡,王某与其发生口角,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司机软组织挫伤。案发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虹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担任公诉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法庭当庭判决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会上,办案检察官分析两起案件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原因在于,张某与王某殴打行驶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均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一旦行为人基于刑法上的故意,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危害性、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案检察官提醒,公共交通的安全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危,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承担公民的应尽责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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