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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行人犯交通肇事罪也须负刑责
时间:2018-11-27  作者:洪淡玉 关雪飞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与沿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死亡,11月19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某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指示横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某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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