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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11-14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11月1日,由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经过庭审,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22.5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3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从,于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由新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是,我院对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调查,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并走访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等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对相关事实证据固定后,以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当天的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我院派出4名检察员代表国家公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履行职责。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被告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造成生态损害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等,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2017年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到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锦辉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的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等生产工段三个车间正在生产,其中一个生产车间生产的废水有部分未进入废水收集池,另外两个车间的废水进入废水收集池,但收集池有废水渗流现象。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生产废水与废水收集池渗流出的废水混合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管道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锦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超出标准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谢某某作为锦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锦辉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对被告单位锦辉公司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支付造成生态资源损失的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的诉求请予以支持,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办理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诉讼,给生态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新兴的青山绿水。

  保护新兴江水质,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国家在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努力答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给人民满意答卷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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