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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强迫劳动 践踏法律终被追究
时间:2018-09-0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雇请工人干活,支付劳动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梅县区一男子张某某却不用发工资也能找来工人干活,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张某某成立了一个叫“天天搬运”的公司(未经工商注册),招募工人的时候,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智障流浪人员的主意。
  张某某开车到惠州、河源、兴宁、梅城等地四处寻找流浪人员,发现有合适的智障流浪人员时便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上车,载到梅县区租用的一店铺内居住,并在据点内给智障流浪人员洗澡,剪头发,穿新工服,采用谩骂、殴打的方式进行搬运培训。
  随着智障流浪人员的增加,张某某雇请了两名司机兼监工,承接了贸易公司、物流公司、超市等单位的搬运业务。
  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智障流浪人员教不会或者不肯干活的情况,张某某等人就会趁周围没人注意时以大声呵斥、用手打、用脚踢等方式“培训”该智障流浪人员干活,回到出租屋后,“培训”还会继续。如果期间有智障流浪人员逃跑,被抓后就会在出租屋内被殴打。
  除了外出做搬运,智障流浪人员其它时间被限制在出租屋内活动。至案发,张某某只支付了一名叫“老李”的智障流浪人员1000元工资,对其他智障流浪人员则只提供食宿并无工资。
  日前,该13名智障流浪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解救,我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等三人以涉嫌强迫劳动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忠告,它告诫后人取财必须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汗水,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要遵纪守法、符合道德伦理常纲。我们绝不能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自己身陷囹圄,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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