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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首例狱内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8-08-27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在惠州监狱某监区,8月25日就要刑满释放的朱某这段时间常常对着天空发呆,他到现在也无法相信他冲动居然再一次改变了他的人生。事情还要从一个月前说起……
  7月20日上午,两名服刑人员在休息时因一琐碎小事发生口角,“口水战”逐渐升温,张某先推搡朱某,执勤警察及时制止了冲突,将两人分开蹲在地上作进一步处理。可就在这短短的几十秒钟,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在张某不停的谩骂声刺激下,气愤的朱某突然起身冲向张某某,朝着张某的脸部踹了一脚,造成张某鼻骨骨折,血流不止。狱警将张某紧急送医救治,后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惠州监狱随后对该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反复审查监控视频,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取证,准确掌握了案情经过。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判,依法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该案是2009年惠州监狱由蕉岭搬迁至惠州以来发生的狱内侦查重新犯罪首宗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惠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由副检察长郑则丰亲自办理此案。在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核实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对朱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事发后,朱某后悔不已,原本即将出狱的他,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对他人对自己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自己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尝,等待他的又将是牢狱生活。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应当由监狱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那么,朱某的刑罚又将如何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朱某前罪即将刑满,待其刑满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市看守所等待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1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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