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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 为合法经营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时间:2018-08-24  作者:洪淡玉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近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山市首例为合法经营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获判,被告人唐某武等13人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唐某武于自2013年11月投资成立中山市小微公司,由被告人贺某凤担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唐某武担任董事长,唐某亮等4名副总经理负责管理一个团队,每个团小组下设四个小团队,各设小团队长一名,贺某等8人为小团队长,负责管理小团队的成员。小微公司是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员工需要每天拨打大量的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为了拓展业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小团队长通过QQ、微信、淘宝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获取的信息逐级下放到员工手上,让员工拨打客户电话。
  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唐某武、贺某凤陆续授意及默许被告人唐某亮等8人或由下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超过10万条,非法获取的公民财产信息超过500条。被告人曹某彬、余某鸿担任小团队长期间,共计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2.8万条、9373条。2017年3月10日,在小微公司附近经营印刷店的被告人曾某元将其电脑中存储的一份数量达15万多条的公民个人信息采取微信群发的方式提供给小微公司的被告人唐某智等人。
  在当下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广泛普及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愈加凸显。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公民的隐私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部分企业、个人为精准推销商品等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公民发送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层出不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规定,非法获取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还列举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三项情形。对此,该院把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抓手,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惩治和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除了市场需求催生产业链条外,公民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的观念仍未普遍建立,也是案件量增多的原因之一,不少信息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上游数据。因此,检察官温馨提示,公民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绿色上网,严防钓鱼软件,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每个人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信息,共同抵制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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