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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公诉“改革开放第一案”王仲贪污案
时间:2018-06-11  作者: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王仲,天津市蓟县人,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自1980年7月至1981年8月,王仲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外出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及其他物品一部。王仲侵吞的物资,按海丰县当地零售价折算计58141元。

  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和索取6名申请去港人员的贿赂,共有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价值11608元。王仲接收贿赂后,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为行贿者积极活动,使11人提前获准去香港。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十分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也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速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198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并于1982年12月31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此案的处理,受到时任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先后派出100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有人说,王仲是老同志,曾为党作出一些贡献,是否该从轻处理。但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到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于是,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83年1月17日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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