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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自由行常见的走私案例!说多都是泪…
时间:2017-05-10  作者:  新闻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香港有着“购物天堂”的美称,赴港“自由行”政策推出后,内地居民特别是深圳居民往来香港更加便捷,甚至出现了这样夸张的问候语:“今天你到香港打酱油了吗?”但是随之而来的“水客”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也频频发生,让我们一起走近赴港自由行中三个常见的走私案件。
带4个杯子入境竟触犯刑法?

  2016年4月,周某经罗湖口岸入境,海关对周某的行李进行抽查,在其行李内查获未申报的名牌红酒杯4个。周某供称帮别人带货,可以获得港币110元的带工费。罗湖海关对其定性为走私行为。另查,周某曾于2015年5月和2015年7月因走私被海关进行过行政处罚。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带4个红酒杯入境被认定走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短途必需物品。其中“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进出境”是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经查询周某的出入境记录,其几乎每天都往来深港,十五日内有过多次出入境记录,属于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而且其帮人携带4个红酒杯的目的是赚取带工费,非本人自用,已超出旅途必需用品的范围,因此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

  二是为什么周某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年三次走私。因周某携带红酒杯入境的行为被认定为走私,且其在一年内已经两次因走私被处以行政处罚,其已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蒙骗就可以规避刑罚吗?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郭某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4个IPAD盒子,盒子里装有仿真手枪4支。经鉴定,涉案的4支枪型物品均属于枪支。

  据郭某交代,案发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说找人走“水货”,每次带工费250元-300元港币。郭某表示自己可以带,发帖人说让郭某带的是5台IPAD,郭某同意了。案发当天郭某从发货人那里取了4台用塑料薄膜包装盒包好的IPAD,却在当天晚上过关时被海关抽查,结果抽查发现盒子里面不是IPAD,而是仿真枪。虽然郭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IPAD包装盒里装的是仿真枪,轻信了派货人的话,放任了自己的辨别力,但承认自己是为了赚取“带工费”而帮别人走私水货。

  本案中,郭某承认自己具有赚取带工费、走私的主观故意,只是对于走私的具体对象,他主观以为的和客观查获的并不相同,那么郭某能不能避免刑事处罚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对于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也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如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被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回到本案,郭某认为自己走私IPAD,实际查获是枪支,最终应当以走私枪支来认定他的行为。

带止咳水入境为什么涉嫌走私毒品?

  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颜某从福田口岸入境时,海关工作人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里查获未申报的止咳水98瓶。上述物品经鉴定,证实均有可待因成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颜某涉嫌走私毒品犯罪。

  走私止咳水为什么被认定走私毒品呢?

  根据有关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瘾癖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而含可待因的止咳水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明显属于毒品范畴。颜某被查获的止咳水中含有可待因成分,那么颜某为挣取带工费走私止咳水入境的行为就涉嫌走私毒品罪。

  实际上,在执法部门内部,对于入境时候能够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等能够证明确为自用,且在合理范围内的,或者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为亲属购买携带入境、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可以只处以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回想案件中这些为了低至100多元港币代工费,而让自己身陷囹圄的赴港自由行群众,不禁唏嘘良久。在此提醒广大赴港自由行群众,不要为了带工费这点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一不小心很可能会变成“背锅侠”,面临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携手,从我做起,不做水客帮凶,轻松自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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