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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侵占285万元
时间:2016-08-29  作者:张立 王磊 苏小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对肇庆市玉叶包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玉叶集团)原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岑小绵、党委书记林二,及玉叶集团下属的肇庆市玉叶印刷有限公司(下称玉叶公司)副总经理赵福祥、车间主任刘启耀共同侵占单位财产285万余元案作出终审判决:林二、岑小绵、赵福祥、刘启耀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岑小绵、赵福祥、刘启耀被适用缓刑,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肇庆彩印厂是1991年获批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肇庆市端州区政府批准成立玉叶集团后,肇庆彩印厂归属玉叶集团管理。因经营管理不善,肇庆彩印厂拖欠了巨额债务。为重组产权,盘活企业资产,1998年12月,端州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同意肇庆彩印厂转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3月,为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肇庆市彩印厂进行了第一次改制。本次改制是通过企业经营者购买部分企业股份组成新公司的形式进行。彩印厂以12台机械折价247万元出资组建玉叶公司,占股60%。另外40%股份折价79万元转让给被告人钟某(2015年病故)、林二、岑小绵、赵福祥、刘启耀5人分别持有。其后,5人实际只筹集了14万元,尚欠65万元。彩印厂将欠端州区财政局的65万元债务转由5人个人承担。之后,5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套取公司公款,然后用套取出来的公司公款归还了65万元债务。

  2002年,玉叶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该公司以180万元的价格向5人及新增股东邓某出卖机械设备,6人以机械设备入股。5人应付购买股份的资金为160万元。在此次改制过程中,5人以个人名义向端州区财政局及个人借款百余万元,之后,用玉叶公司货款归还了上述款项。

  2005年,玉叶公司进行第三次改制,将剩余集体股完全从企业中退出。5人应付75万元购买所剩股权。但实际上,5人未出资也未筹集资金,而是故伎重施,全部用玉叶公司的货款或资金支付应由个人缴交的股金。

  肇庆彩印厂通过三次改制,变为私人持有的公司,5人用“空手套白狼”的伎俩共同侵占集体资产285万余元。

  经知情群众举报,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于2013年12月决定对5人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立案侦查。该案在侦查和法院审理期间,岑小绵、赵福祥、刘启耀本人及亲属先后向司法机关退出全部或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林二拒不到庭,被抓获归案后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钟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法院对其裁定终止审理。

  本案经肇庆市端州区法院、肇庆市中级法院一二审审理,均认定5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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