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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解 读
作者:  时间:2009-06-19  新闻来源:控告检察处  【字号: | |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解 读

  199694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又增强了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对促进举报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原有的内容已经滞后,不能满足当前举报工作的发展和需求。20094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首次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此次修订集中体现了举报工作的最新实践和理论成果,意义非常重大。新修订的《规定》有何特点和新突破,以下将予以解读:

  一、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实施阳光执法

  ——— 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外,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 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要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在答复举报人时,说明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二、强化群众监督,明确救济途径

  《规定》明确: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此规定赋予了举报人对线索办理的监督权,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救济途径。

  三、严格规范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

  ——— 统一归口管理。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都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要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严格审查分流程序。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要向上级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

  ——— 线索查处情况反馈、审查机制。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答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检察长报告。

  ——— 实施线索网络化管理。举报中心要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各级检察院之间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

  四、明确举报中心的初核权,规范初核程序

  修订后的《规定》将举报中心的“初查权”改为“初核权”。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同时,对初核的措施及程序予以细化。

  五、严格保密制度,充实完善举报保护内容

  ——— 举报人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

  ———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 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六、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资奖励。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数额限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七、强化纪律约束,明确责任追究

  ———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在举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或者私存、扣押或遗失举报线索,或者故意泄漏举报信息和内容,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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