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检索
 职能简介
 机构设置
 人民监督员
 特约检察员
 专家咨询委员会
 政策法规
 检察改革
 发展历程
 工作报告
 联络直通车
 人大监督
 焦点访谈
 代表心声

 
 首页>>新闻要述>>基层传真  
东莞二区检:加强打击地下食品“黑作坊”犯罪
作者:  时间:2013-03-14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我们都知道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试剂是有毒的,但加一点颜色会好看…”被告人阿霞在法庭上供述。近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莞二区检)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张某霞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罚金1万元。 

  2012年2月至4月,阿霞伙同其丈夫阿银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一出租屋经营无牌地下食品加工作坊,生产、销售鸭头、鸭颈、鸭翅、鸭掌、烧卖、牛筋、豆皮、豆制品、海带等麻辣串。阿霞与其妹夫老五负责食品加工,阿银负责销售。在加工鸭头、鸭颈等肉食品时,阿霞等人将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亚硝酸钠试剂添加在食品中,使该肉食品颜色鲜亮。同年4月13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与长安综合执法分局、长安食品监督站等部门一起联合执法时查获上述无牌食品加工作坊,当场抓获阿霞,并缴获鸭头、鸭颈、香肠等食品一批及亚硝酸钠试剂7瓶,阿银、老五则逃脱。经鉴定,缴获的鸭头、牛筋、烧卖中的亚硝酸钠含量均不合格。 

  据了解,2010年以来,东莞二区检共办理地下食品“黑作坊”犯罪案件14件22人,案件涉及“毒腊肉”、“毒鸭肉”、“毒肠粉”、假盐等共计578吨,严重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此,东莞二区检专门组织人员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调研,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三项措施大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黑作坊”产量惊人 

  “我们是搞批发的,生意最好的一天也就是卖出三千多斤。”生产“毒肠粉”的被告人老黄供述。 

  2010年11月开始,被告人老黄在东莞市长安镇西安路经营祥记肠粉店,该店主要进行肠粉的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老黄雇佣了小勤为该店员工,由丘负责生产肠粉,而老黄本人负责销售。在生产经营中,小勤根据老黄教授的生产肠粉的方法,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等国家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添加剂。至案发时,端记肠粉店共计销售额约240093元。 

  2011年6月3日4时许,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端记肠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肠粉1000千克及生产原料、添加剂一批(包括硼砂75千克、连二亚硫酸钠30千克、烧鸭油250千克、工业盐230千克)。经检验,在祥记肠粉店仓库内抽样的肠粉样品检验不合格,其中检出硼砂527.9mg/kg,二氧化硫15.4mg/kg;查获的盐产品为无碘盐产品,不符合食盐标准;抽样的烧鸭油检验不合格。 

  2011年11月,东莞二区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老黄。2012年1月,经开庭审理,老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在东莞二区检办理的14件食品“黑作坊”案件中,食品“黑作坊”的产品主要集中于肉类、粉面、食盐三种类型,其中死猪肉、鸭肉案件7件,有毒、有害河粉、肠粉、凉面案件2件,假盐案件2件,3类案件共占全部案件的78.6%,涉及“毒腊肉”、“毒腊肠”、“毒鸭肉”共计27吨、“毒肠粉”、“毒河粉”共计330吨、假盐181吨,数量巨大,流入市场危害严重。 

  “黑作坊”多雇用农民工进行分段加工 

  “加工厂共有员工四人,除了我和阿强外,还有两名男子…我们都没有什么文化,不知道这是犯法的。”负责制作“毒腊肉”的被告人阿夏供述。 

  自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阿夏、阿强受聘于老叶、阿怀,在本市厚街镇新围村一出租屋加工生产食用腊肉。在生产过程中,阿夏、阿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工业盐腌制生猪肉,并使用日落黄给腊肉着色。同年7月6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抓获阿夏、阿强,并当场缴获2230公斤腊肉、生猪肉3820公斤及生产用盐700公斤(共价值218134元)。经检验,查获的腊肉样品检验出日落黄,含量为0.038g/kg;查获的生产用盐属于工业盐。 

  2012年9月,东莞二区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阿强、阿夏。2012年10月,经开庭审理,阿强、阿夏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在东莞二区检办理的14件食品“黑作坊”案件中,涉案“黑作坊”均规模不大,多雇佣几名“农民工”负责日常加工。每个“黑作坊”只负责整个食品加工的一个环节。所聘员工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低、法律意识低,缺乏必要的卫生意识、诚信意识、质量安全意识。 

  “黑作坊”容易形成灰色产销链条 

  “我们在大朗镇一条村子租用民房作为厂房…添加了香精和色素之后,油的香味和颜色就会和正牌的“金龙鱼花生油”很相似…这些食用油主要销往大朗、樟木头、黄江、大岭山这四个镇的粮油店。”制售假“金龙鱼花生油”的被告人老徐供述。 

  被告人老徐于2011年8月份租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的两处出租屋作为生产厂房,用于生产假冒金龙鱼牌的食用油,并将该食用油销往樟木头镇、大岭山镇等镇区。2011年8月至10月间,老徐将约价值10万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樟木头镇一粮油店;将价值41946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大岭山镇一粮油店;将约价值66150元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销售给黄江镇一粮油店。  

  201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前述两处生产厂房共查获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一批、假冒的金龙鱼包装桶5300个、标签5000个、瓶盖5100个等物品一批。 

  2012年7月,东莞二区检依法起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老徐等5人。2012年8月,经开庭审理,老徐等5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一年不等的刑罚。 

  这些隐藏于城市中的“黑作坊”,利用辖区内便捷的交通、低廉的采购成本、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旺盛的市场需求等多重优势长期生产,并通过低价吸引周边的菜市场、小食店、工厂食堂等结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了一条固定的食品灰色产销链。而这些工厂食堂、小食店等购买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和“黑作坊”形成攻守同盟,不愿举报。 

  东莞二区检检察官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存在三难: 

  线索发现难 

  由于“黑作坊”没有生产经营许可,常隐匿于一些偏远路段、城乡结合部、区域交界地的出租屋闭门作业,各自独立,分散度高,难以发现。由于食品质量鉴定专业化程度高,普通民众只有在食品危害到身体健康时才会报案,难以提供线索。在东莞二区检办理的14宗案件中,由相关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的有13宗,占92.9%。 

  证据收集难 

  地下“黑作坊”生产销售往往无单据、无记录、无大量存货,通常难以确定销售数额。同时,“黑作坊”整个产销链涉及到来料、加工、分销、运输、零售等多个环节,数量大,涉及地域广,取证难度大。特别是销售对象中的散户,人数众多,流动性较大,销售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准确查证犯罪数额具有较大难度。 

  完全根除难 

  由于“黑作坊”整个产销链涉及了不同的监管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区域,在多部门、多地域联合打击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而且“黑作坊”场所简陋,设备设施简单,多聘请“农民工”加工,执法部门对其查处时,真正的雇主易逃匿,难以抓获归案,容易死灰复燃。如在上述14件案件中,雇主逃匿案件8件,占57.1%。 

  目前,东莞二区检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措施。 

  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方面,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东莞二区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协调、沟通,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搜集证据,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另一方面,东莞二区检积极走访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其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执法的情况、存在难题进行沟通协商,结合案件办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所发现的线索及时派专人跟进,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 

  “这个案件,还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补充对猪肉腌制品的鉴定,二是走访现场周围的群众及房东…”检察官对身边的民警说道。 

  2012年3月23日,东莞二区检获悉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发现一个生产毒腊肉、毒腊肠的“黑作坊”,现场缴获猪肉约6吨,其中腊肉、腊肠1吨,未经加工的猪肉4.9吨,工业用盐1950千克及生产工具一批。东莞二区检检察官立即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加强和巩固该案的证据收集。 

  开展法制宣讲活动 

  “一些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现在想起来都感觉害怕,不知道自己有无吃过这些“毒腊肉”、“毒肠粉”,以后我们自己也要多留意,如果发现这些‘黑作坊’,立即就去举报他们!”一位听完法制宣讲的群众说道。 

  2012年,东莞二区检结合“三打两建”工作,先后组织普法宣讲团到大岭山、大朗等镇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十多次,其中为群众详细讲解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危害,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共同形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受到群众的欢迎。 

  检察院的四项建议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严厉打击地下食品“黑作坊”的同时,还应该建立防范和引导的长效机制,东莞二区检在此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创新小作坊服务举措。建立小作坊集中加工场,引导地下小作坊走上地面,适当调整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促使有条件的“黑作坊”由非法经营转化为合法经营,遏制无证照经营户数的增长。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对社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社区属地管理职责,确保属地管理到位。三是强化出租屋管理。与出租房屋主签订责任书,把好租赁关,动员群众自觉抵制“黑作坊”,从源头上制止无证照生产食品行为。四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积极构建“政府牵头,部门担责、齐抓共管”的整治机制,在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的同时,建立职能部门与公安、出租屋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转办和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编辑:邢曼)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      邮编:510623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点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