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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从典型案件入手,努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作者:朱香山 石亚明  时间:2012-10-25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执法为民,不仅是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也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行动指南。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将“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努力践行执法为民这一根本原则,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执法为民,充分保护群众权益 

  在东莞市检察院,执法为民并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原点,更是一种具体的行动。检察长黄文艾多次告诫全体检察干警,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一定要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教导,把执法为民变成我们执法活动中的自觉行为,只有我们真正做到了执法为民,我们的工作才能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基于这种理念,办案部门在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总是先从执法为民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能把案件办成人民满意的铁案,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东莞是一个新兴工业化城市,总人口达1000万。在巨大的人口总量中,各阶层的利益格局纷繁复杂,各种矛盾交错混杂。在办案中,如何正确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办案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 

  这是一宗并不很大的案件,但却是实实在在关系到几十家小商户的切身利益。2010年,很多小商户被一个叫七彩公司的骗子公司骗了几十万元。但这家骗子公司手法很高明,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都先后查过数次,却拿不到犯罪的证据。两个受骗的广西商户抱着一种试试看的心情,到东莞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接待了这两位广西商人。原来,七彩公司在各地卫视上大做广告,以加盟燃气炉、童装销售为幌子,诱骗外地小商户大量购买他们的劣质产品,或者加盟他们的公司,收取加盟费。得手后公司立即关门、电话停机,让外地的小商户投诉无门。该院侦监部门的检察官在认真听取了两位商户的述说后,认为仅凭他们两人的投诉虽然达不到立案监督的标准,但七彩公司多年来诈骗了众多小商户,性质非常恶劣,为民执法,就是一定要从这些直接对民生有重大伤害的案件入手,为小商户讨回公道。于是,办案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走访工商局、公安分局得知,这家公司证照齐全,无法查找到关键证据。检察官决心通过寻找被骗客户来搜集证据,但这些小客户散布在全国各地,要找到他们犹如大海捞针。于是在一个月内,检察人员打了几百个电话,硬是在全国各地的茫茫人海中找到了十几个受骗的客户,再顺藤摸瓜寻找到一位客户受骗5万余元的关键证据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媒体报道了中堂镇一农贸市场大量出售毒腊肉、毒腊肠的新闻,东莞市检察院闻讯后,立即派出办案骨干提前介入,办案检察官与工商、质监、公安等机关执法人员一起,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在案发后5天内,就将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办案检察官深知,这宗毒腊肉案后面一定还有保护伞,否则不可能存在多年。通过对罪犯的审问和新证据的不断收集,充当保护伞的原中堂镇经贸办副主任、食品办主任黎达文和一名市场方的仓库主管、两名市场管理人员浮出水面,检察机关立即立案侦查,4名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 

  东莞市检察院把食品安全案件摆在重要位置来抓,一旦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就派员提前介入。积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挖保护伞,破关系网,斩利益链,确保全市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今年以来,该院查处了一大批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 

  执法为民,一枝一叶总关情 

  黄文艾经常强调,“为民执法,不仅要关注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也要关注民事申诉案件。一些民事申诉案件,在执法者看来都是小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是我们为民执法的目的,群众的事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我们的执法部门要时时刻刻为群众着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一定要把好法律监督这一关口,绝不能让法律的天平有丝毫倾斜。” 

  为了加强民行检察工作,东莞市检察院从2010年开始,陆续在清溪、凤岗、厚街、黄江四个镇区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了民行检察工作联络站。联络站的设立为基层群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窗口,民行科定期派人到各个基层联络点了解申诉案件情况,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并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群众化解各种纠纷。 

  清溪镇居民葛春英因丈夫2006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认定赔偿金1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一度中止了对该案件的执行。2010年1月,葛春英在看到清溪镇电视台设立民行检察联络站的报道后,赶到联络站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帮助。 

  联络站工作人员了解到葛春英自丈夫去世后一人抚养3个孩子,收入微薄,生活十分困难,马上与东莞市第三法院联系,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大本案执行力度。同时,多次与法院沟通,商讨执行方案,并派员与法官共赴广州,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查封到被执行人财产,并找到了曾历时3年都没联系到的被执行人。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大力协调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春英收到全部执行款。 

  这是一宗典型的劳动工资争议案,虽然总额不大,但对一个普通劳动者来说确是一笔巨款。申诉人刘金山因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其1.3万元加班费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东莞中院一审判决刘金山败诉。于是,刘金山把求助的目光转向了法律监督机关,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东莞中级法院在审理与本案性质相同、涉及同一工厂的其他6个案件中分别作出不同判决,在刘金山劳动争议案的民事判决中,法院只将刘金山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在其他6份判决中,则将工人的基本工资及福利共同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此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不仅引起当事人异议,也影响了审判的权威性。该院民行部门根据这一情况,向东莞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以上一系列案件进行再审,统一审判标准。法院采纳建议,裁定对刘金山劳动争议案进行重审,最终公司向刘金山支付了加班费1.3万元。高检院民行厅将该案作为类案监督的典型案例。 

  执法为民,强化监督义不容辞 

  东莞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只要是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我们就一定要管到底。不久前,该院驻东莞第二看守所的检察官通过异地监督,成功促成贵州警方查办了一宗民警主谋伤人致死的案件。这件事和东莞检察机关其实没有多大关联,案发地在贵州,凶手和受害者也在贵州,并且时间也过去了3年多。 

  一个偶然的机会,东莞的检察官知道了这件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他们主动出击,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2008年10月的一天,贵州省威宁县猴场派出所民警赵某,在得知其弟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斗后,立即招集了十几个打手,将对方打成重伤,其妻轻伤,不久男被害人因伤势过重死亡。赵某看到事搞大了,私下赔了对方45万元钱,并签订了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的条款。时间在一天天过去,赵某致人死亡一事不仅没有东窗事发,而且他还升任派出所所长。 

  但赵某没想到的是,参与打人的两个歹徒在东莞抢劫被抓,关在东莞第二看守所,被同案犯人检举出他们在贵州参与打死人的案件。驻第二看守所的检察官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非常重视,指定有关人员深入了解这一案件,并派出干警到贵州向贵州检察机关和警方通报这一情况。东莞检察干警千里迢迢前往贵州省检察院、贵州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向他们通报这一情况,贵州检察机关对这一案件高度重视,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将伤人致死的赵某逮捕归案,并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安琪)

图一:公诉科干警挑灯夜战,研究案情

图二:走访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图三:送法下乡活动启动仪式

图四:围绕司法解释开展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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