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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简案快审”有效防止“罪刑倒挂”
作者:卢俊宇  时间:2012-09-19  新闻来源:新华网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抢夺,公安机关在4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仅用1天时间就作出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在4日内移送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仅用了7天时间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在8日之内判决,从刑拘到判决只用了24天时间。

  据记者了解,此案只是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运行以来的成功案例之一。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办案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司法资源已经达到高度紧张的临界点。

  2006年初罗湖区检察院尝试推行“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开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试点探索,2007年4月3日与侦查、审判机关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启动了该项工作机制,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操作规范——《罗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证据收集指引》,统一证据收集标准,并印制了常用十个罪名案件的证据采集卡指导侦查工作。

  严格控制每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期限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法律适用无争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的案件。 

  据了解,《办法》严格控制每一诉讼阶段的案件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7日和5天之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天和10天之内;法院审理期限将简易审控制在10之内,简化审控制在20天之内。

  《办法》还规定在进入快速通道的案件中,一旦办案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快速审理的条件的情况,均可以及时中止并贴上“红色标签”,将案件由快审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监督工作则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各机关《快速审理建议书》、《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及《中止快速审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均应报送区检察院检所检察部门备案,由监所检察部门监督各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

  提高诉讼效率,加快轻微刑事案件流转

  据罗湖区看守所统计,2006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法院作出判决,平均审前羁押时间约为137天,有些长达八、九个月,“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屡有发生。

  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后,同类案件的审前羁押时间平均为43天,比以往的137天大幅缩短。

  由于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案件的诉讼周期大大缩短,加快了看守所在押人员转送服刑的人数,看守所的羁押人数开始下降,仓容压力得以明显缓解。

  据悉,由于嫌疑人身份材料尚未查清、被告人不认罪以及深挖犯罪等原因,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底,罗湖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分别中止了快速审理案件为41宗和105宗。由于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办案质量明显提升,2008年1-6月, 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快审程序判决的案件无一宗上诉。

  维护刑法权威,提升刑罚效果

  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公安机关立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按照快速审理机制的要求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随即启动快速审判程序。该案从作出逮捕决定到判决,仅用了20余天的时间,较以往同类案件的办案期限平均缩短了近100天,诉讼效率之高给被告人赵某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表示认罪服判;被害人也得到心理和物质救济,迅速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

  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使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的时间大大缩短,从而有效防止“罪刑倒挂”现象的发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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