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华为公司商业贿赂系列案之核心被告人许月、傅海、张玉喆、李雯清进行了公开宣判,最终认定被告人许月、傅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张玉喆、李雯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罪名成立,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刑罚。
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玉喆成立吉亦利公司及瑞亦兴公司,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由张玉喆的两家公司为相关公司竞标华为公司的基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如竞标成功则由相关公司支付吉亦利、瑞亦兴公司相应的咨询费用。张玉喆为了获取上述的合同利益,分别与被告人许月、傅海取得联系,让两人各自利用在华为公司担任要职的便利,分别为其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在竞标过程中如何制作技术标书及报价方面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投标、施工过程中予以关照。在相关企业中标后,张玉喆向许月、傅海支付相应的好处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雯清明知张玉喆向他人行贿仍参与其中,负责制作行贿的账目。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玉喆、李雯清收取多家企业的“咨询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许月共计收受张玉喆给予的现金、手机、相机、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50余万元;被告人傅海收受张玉喆给予的现金、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
该案由于犯罪时间跨度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素质高,办案的难度非常大,但龙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不畏艰难,顶住各方面压力,克服众多困难,成功起诉、成功获判。龙岗区检察院通过办理此案,一方面促进了华为公司的廉洁发展、健康发展,受到华为公司管理层的感谢和赞赏,另一方面对这几名在工程建设领域吃巨额回扣的被告人判处重刑,也对该行业其他从业人员起到了廉洁警示作用,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龙岗区院通过办理此案,了解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及其独特特点,这也为下一阶段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