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中山市院派驻检察室与市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活动目标和任务,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向看守所进行通报,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例如,建议市看守所及时更换残旧的械具,适当增加禁闭室数量,严禁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使用电警棍(限于确已出现暴动、脱逃、越狱等情形时使用),规范械具使用审批手续和报检察室备案手续等。所方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建议,并认真整改落实。
二是编发学习资料,提高思想认识。为避免少部分民警存有将械具作为体罚手段等“以械代罚”的错误执法观念,派驻检察室根据专项检察活动的要求,编发了械具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供看守所监管民警学习,强化其依法规范使用械具的执法理念。
三是对照制式标准,检查自制脚镣。市看守所对照制式脚镣自制脚镣使用,属于非制式脚镣。派驻检察室对此高度重视,对照公安部发布的金属脚镣制式标准的要求,对看守所非制式脚镣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全部符合要求。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派驻检察室要求市看守所在使用脚镣过程中,必须坚持每日对械具进行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械具松动、脱落、损坏的,应当立即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四是制作备案报表,完善备案制度。针对部分加戴械具并临时固定的审批手续不完善、报告不及时的现象,派驻检察室要求市看守所严格按照《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看守所严格依法使用械具的通知》履行审批手续,并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此外,派驻检察室还制作了《械具使用情况备案登记表》,要求市看守所各监管大队每周向派驻检察室报上一周械具使用情况。
五是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监督机制。为进一步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派驻检察室发挥检察职能,健全完善对市看守所使用械具情况检察监督机制。一方面对使用械具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审查使用械具审批手续是否合法、齐全,并做好记录。另一方面派驻检察人员必须找被使用械具的在押人员进行逐一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同时,严格审查使用械具并临时固定的审批手续和使用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加戴的械具是否松紧适度、安全,监督医生及时检查被使用械具的在押人员的身体情况,重点开展谈话教育工作。发现违法使用械具或者审批程序不合法等情形,坚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