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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难化解 故意毁财代价大
作者:何文艳 韩玉冰  时间:2013-07-31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因一“小产权房”权益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受让该房权益的黄某和陈某纠集三名工人将该房的水表、电表等物品砸坏,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417元。近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人黄某、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928月,被害人梁某与珠海市某银行合作建房,由梁某提供土地,珠海市某银行提供贷款,后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东福围东街18号建成一商住楼(以下称涉案房产)。2005年,珠海市某银行将其在涉案房产的投资权益转让给欧阳某诚。后欧阳某诚因与被害人梁某对涉案房产的产权归属产生纠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该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由驳回起诉。20117月,被告人黄某、陈某从欧阳某诚处受让涉案房产权益。因被害人梁某拒不交付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65日,黄某与陈某纠集三名工人将涉案房产的水表、电表、楼梯灯、摄像头、楼顶主水管等物品砸坏,并将电线剪断,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3417元,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两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对其判决缓刑。两名被告人对自己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深感后悔,更为贪图便宜购买没有保障的小产权房追悔莫及。

  涉案房产的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房产证,只有自用地许可证,俗称“小产权房”。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受到众多购房者的青睐,但是低价格掩盖下的高风险不容忽视。“小产权房”因其土地性质不能办理房产证,也无法正常转让和过户,一旦发生纠纷,则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就是一个例证,二人购买此种房产后,因权益得不到保障,又诉求无门,一怒之下砸人水电,不但要赔偿损失,还给自己留下刑事犯罪的污点。因此,检察官提醒欲购买“小产权房”的市民还需三思而后行。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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