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强奸案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特征。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深圳城市人口流动性大、结构特殊,加之不少男女通过网络、微信等认识交往继而发生的“非典型性强奸”犯罪案件频发,且多是“熟人”所为,为案件办理增加了困难,也给广大女性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记者昨天从福田检察院获悉,2012年以来,该院办理了这类“非典型性强奸”案共62件,占全部强奸案件85%。
嫌疑人最终改判无罪
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福田区某休闲中心要求该店的服务员即被害人小云(化名)等人为其做足浴,期间黄某某请小云等人饮酒。足浴后,黄某某又请小云及其同事多人一同到KTV唱歌并继续喝酒。次日早上7时许,唱歌喝酒结束后,黄某某留下小云并带她到某宾馆开房,在该房内黄某某与小云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
5月3日下午,小云在其姑姑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5月16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0年,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2011年,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一审法院重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
2012年,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始终未用言语向黄某某表达过不同意一起开房,在众人离开时其主动留下。并且多名证人证明,两人在KTV时表现亲密,小云曾坐在黄某某的大腿上,黄某某当众抚摸小云。从酒店的监控视频中能看到,两人在宾馆开房时,小云仍有意识,但未向酒店工作人员求救。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宾馆员工在中午12时曾进房开空调。法院认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足以得出黄某某系违背小云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因此,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
多是“熟人”所为发生在酒店
在传统的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不相识,基本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而“非典型性强奸”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交往,有时候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过暧昧的语言或者行为,所以在办案实践中难以直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非典型性强奸”案件中因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自愿进入犯罪嫌疑人开的酒店房间或住处,不少被害人是与犯罪嫌疑人一同登记入住酒店的,所以在监控或证人可视范围内,无法证明有暴力或者胁迫的事实,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往往狡辩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开房”的。
此类案件还多发生于聚会或约会后,被害人相当一部分在案发前饮用过酒精类饮料,部分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据统计,近3年来福田检察院经办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强奸的比例分别为13.6%、15.8%、18.8%,呈一定的上升趋势。
(编辑: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