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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乘客酒后公交闹事险致交通事故被批捕
作者:尹佩珊、刘敏玲  时间:2013-05-22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因票价问题酒后在公交车上闹事,冲上驾驶位置操纵方向盘,险象横生。近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4月30日中午,林某酒后在东莞市黄江镇乘坐一辆长途大巴前往常平镇。因“五一”期间车费比往常涨了2元,借着酒劲,林某与乘务员、司机大声理论。当车辆行驶到公常路高速路口路段时,理论未果的林某一怒之下冲到驾驶位,手扶方向盘,用左脚踩住了司机的右脚,致使车辆加速行驶。快到红绿灯处时,司机看到即将撞向前方的货车大声呼喊救命,并用左脚踏下刹车,使力把方向盘拐向左边才将车辆停下。林某站不稳直接扑向前方的挡风玻璃,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都往前倾倒。

  虽然最终没有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案发路段车水马龙,林某酒后闹事的行为已足以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立夏已至,因酒后闹事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检察官提醒,适当小酌是放松消暑的方式,但酒后情绪难以控制,同行者要注意照看,避免因一时糊涂而悔恨终生。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邢曼)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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