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付某富驾驶赣C85368号轻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并倾倒在和平路快到布龙路交叉路口的地点。被值勤民警当场发现后,付某富驾驶车辆沿龙胜路、和平路等一路逃跑,最后撞断了梅龙路某一工地出入口的栏杆驶入该工地内,被一路追来的执勤民警抓获归案。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还曾驾驶赣C85368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龙华新区简上路往福龙路走的人行道上等地多次偷偷倾倒过建筑垃圾。3月31日,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下午,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付某富批准逮捕。
记者另获悉,犯罪嫌疑人付某富在倾倒建筑垃圾后被值勤民警追赶期间,作为其同乡的黄某华,明知民警正在执法,却出于帮助付某富逃跑的目的,仍然驾驶小型客车故意穿插挤碰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驾驶的机动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目前,黄某华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也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首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批准逮捕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刘伟成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属于危险犯,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已造成了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现有犯罪嫌疑人付某富本人的供述、视频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付某富驾驶货车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情节恶劣,足以使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且付某富实施犯罪后,驾车高速行驶,拒不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有逃跑企图,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请,我们已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刘伟成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我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也一共才零星批捕了几宗该罪名的案件,且主要是针对盗窃电缆线、盗窃高速公路护栏螺栓等犯罪行为。而在道路上偷排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前都是由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非常有限,像本案这种对其刑事立案并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逮捕,这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刑罚不仅应发挥其惩罚的功能,还应发挥其威慑的功能,希望本案的最终处理能对那些还在或准备偷倒建筑垃圾的人,也能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切实有效做到“堵”“疏”并举
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其各种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案中由于清理垃圾的施工队清理得比较及时,庆幸的是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记者在采访中据知情人士反映,2012年底的福龙路上,就有一辆小车因为躲闪不开,撞到了一堆建筑垃圾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与偷倒建筑垃圾相似的还有偷排泥浆,只是偷排泥浆一般不会致使车辆等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会造成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严重堵塞和破坏。记者发现,2012年5月1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了偷排泥浆的朱某勇等三人,这也是我市首次对偷排泥浆者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11月,朱某勇等三人已被宝安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让人揪心的现状是,偷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都并不是个案,在我市甚至可以用“情况严重”来形容。那么,对于那些明知其社会危害性,但出于自己利益考量便罔顾社会公众利益,随意偷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的不法人员,我们有无更好的应对举措?
“加大联合查处力度,通过宣传让这些不法人员知道刑罚的威慑性,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等,这都是有效措施之一。”对此,刘伟成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同时,更关键的是,我们要多从源头上抓起,合法的到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泥浆的途径是否通畅,费用能否下降?能否加强对各个建筑工地的监管,通过制度性的引导,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泥浆等交由合法的运输企业,而相关运输企业必须凭指定场所的接收凭证才能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只有切实有效的做到‘堵’‘疏’并举,才能杜绝那些让我们很反感的偷倒建筑垃圾、偷排泥浆等现象,还我们一个安宁的城市环境。”
(编辑:杨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