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居间介绍人体器官买卖,为肾病患者牵线搭桥,寻求配对肾脏供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法判处该男子徐某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犯罪所得80,000元。据悉,这是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2009年始,徐某斌从互联网上得知居间介绍肾脏受体与供体接触,可从中获利,于是通过互联网、张贴小广告等形式散布出售人体肾脏的信息。2012年4月份,患肾病十多年的刘某在某医院厕所内看到墙上张贴的“捐肾”小广告,通过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码联系到徐某斌。双方商定,徐某斌以26万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一个人体肾脏。随后,在同年6月至7月间,刘某先后三次共支付徐某斌订金80,000元。7月25日,徐某斌在居间联系刘某与肾脏供体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2年7月中下旬,徐某斌的网友曹某将两名十七、八岁的肾脏供体带至广州意图进行非法肾脏交易,徐某斌向曹某介绍医生对肾脏供体和患者做体检。同月25日,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移交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徐某斌供述,其负责联系肾病患者,再想办法找供体,从中牵线搭桥赚取介绍费,每次赚取三至五千元不等,其他的配对检查、肾脏移植手术等则由受供体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中介操作。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徐某斌结伙组织他人出卖人体肾脏器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第二宗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两次均没有完成交易,情节相对较轻,法院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