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工程中,村两委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好处费”50万元分赃。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该区新造镇某村原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五名成员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主犯黎某良、黎某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从犯黎某华、黎某迁、黎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番禺区新造镇某村被镇政府决定为该镇“三旧”改造试点村。从事电缆销售行业的黄某恒得知该村正在筹备“三旧”改造工程后,为实现在该工程中推销其电缆生意的目的,向时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黎某良推荐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初,黄某恒邀请黎某良和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黎某权吃饭,席间向他们详细介绍了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情况,并承诺如果双方能在“三旧”改造工程项目上达成协议,其可向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好处费”给村两委干部。随后,在村委会办公室内,黎某良向村委会副主任黎某华、村委会委员黎某迁、村党支部委员黎某康转达了黄某恒的上述承诺。2012年3、4月,在黄某恒的促成之下,该村两委成员与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相互进行实地考察与洽谈。5月30日,双方签订了《 “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书》。6月5日,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预支项目工作款的形式支付黄某恒50万元。其后,黄某恒将该笔款项交付黎某良。村两委成员黎某良、黎某权、黎某华、黎某迁、黎某康各分得10万元。同年11月,该五名村两委成员分别向新造镇党委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鉴于黎某良等五人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黄某恒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