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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拐卖亲生儿子被批捕
作者:崔杰锋  时间:2013-04-09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一岁半大的小孩,本该在父母的悉心照料下健康成长,小勇(化名)却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恶梦”。而卖掉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自己亲生父亲邓某强。4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邓某强。

  2008年,贵州籍男子邓某强到广州番禺务工,随后与胡女士同居,并于2011年5月生下儿子小勇。2012年10月16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邓某强在桥南街某旅馆内,将儿子卖给了湖南籍男子,并收取现金25000元。

  “他(邓某强)一直有把儿子给别人的想法,但我一直不同意。那天(2012年10月16日)他骗我说把儿子抱出去玩一下,谁知晚上回来就告诉我把儿子卖了。”胡女士表示。

  2013年1月7日,在胡女士的一再要求之下,邓某强向桥南街派出所报案请求找回儿子小勇。同年3月3日,公安人员前往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成功解救被拐卖的小勇。

  邓某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番禺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十七条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编辑:杨安琪)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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