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汕头海关查封的近3000吨油料突然被盗,时任汕头海关副关长兼调查局局长的郑祖文,为此策划了一场“空拍”,以掩盖海关相关人员监管失职。13年后,办案人员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郑祖文涉嫌受贿,他因此走向了被告席。近日,郑祖文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油料被盗之谜终于解开了,但郑祖文曾供称在该案中受贿40万元,法院为何没有认定其犯受贿罪?
走私油料被盗 拍卖照常进行
1998年8月,对于时任汕头海关调查局综合处私货管理科科长许少铿来说,有些“不一样”。当月,汕头海关调查局案件审理处通知综合处,查办的一批近3000吨的走私大豆油、棕榈油的案件已经审结,领导交代私货管理科筹备委托拍卖。
许少铿回忆,与拍卖行联系后,组织竞买人到现场看货时,却发现这批油料已经不见了。
油料的货主是李建平。李建平说,被查封的油是他于1998年1月以保税区伟建贸易公司的名义向新加坡一家公司进口的。1月8日,当船停靠汕头港务二公司码头准备验货时,被广澳海关调查科查封了。
第二天,经商检部门抽检和量仓后,这批油被保存在汕建国际油脂厂。后来,李建平知道该案已被作为走私案件调查。
“这批油在确定数量后封上关封,由许少铿派员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监管”。时任汕头海关调查局综合处处长的李世辉说。
发现油被盗后,许少铿即向上级李世辉报告。“李世辉当时说已经向郑祖文报告。”许少铿回忆说。
据任职材料,郑祖文1986年在汕头海关调查处任副处长,1995年任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兼调查处处长(副厅级),1996年8月任汕头海关副关长、党组成员兼调查局局长。2003年8月退休。
据郑祖文供称,他在获知油料不见的消息后,立即向关长报告,被要求尽快查清原因并妥善处理此事。郑祖文随后将关长的指示转给下级办事人员,要求查明原因。
“过后,李世辉告诉我说,该批油是被原货主李建平偷去的。”郑祖文说,但“为了不让此事曝光,保护调查局有关人员不要因监管失职而被追究责任”,决定继续进行“拍卖”,以便使该批走私货物货款能如数上缴国库。为此,他决定让李世辉找拍卖行具体操作,而且要找偷油的人竞拍下来,这事才不会曝光。他还打电话告诉时任汕特拍卖行总经理的翁德川,说油已经被偷走了,只有继续拍卖才能掩盖油被偷的事实,请他支持,而且向翁保证一定会让原货主李建平竞买下来。
海关查扣货物 竟由货主“保管”
原来,油被查封后放存的地点——汕建国际油脂厂——是李建平以汕建国际生产资料公司投资的油库。李建平在证言中说,约在1998年4月至8月期间,他交代汕建国际油脂厂厂长带人先后多次偷偷抽油,李建平和汕建国际生产资料公司的销售人员联系好买家,先后多次将油卖到揭阳、广州和福建等地。
1998年8月底的一天,李建平从汕建国际油脂厂的法定代表人郑伟国处知道汕头海关要将查封的油拍卖。郑伟国交代他无论如何要将油竞买下来。
其后的一个晚上,郑祖文设法与李建平见面后,问他油罐里有没有油,李回答说已经卖掉了,但保证在拍卖会上把这批油“拍”下来。郑祖文表示同意,并交代一定要竞拍下来。
报名竞买时,李建平让三位朋友分别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买。据法院查明的事实,1998年9月5日,汕特拍卖行对涉案油品公开拍卖,李建平以汕头经济特区鸿成发展公司的名义拍得,成交价2410万余元。
李建平说,他随后将这一消息告诉郑祖文,得到的回应是“那就好”。
然而,据法院查明,竞拍成功后,李建平即向拍卖行提出成交价过高,要求减价。郑祖文知悉后,指示李世辉、翁德川研究具体减价方案,确保下调价格后不低于成交价的七成。
之后,由汕特拍卖行于当年9月以油料涉嫌质量问题,向汕头海关调查局书面申请调低成交价,郑祖文署名同意。后总价下调到1694万余元,李建平据此可少支付715万余元。
1999年12月,李建平因无力付清剩余拍卖款,再次提出减价要求。他当时表示,油从被查封到拍卖共9个月,可以向海关收仓储费。
郑祖文后来指示相关人等研究后,决定由汕头海关以付还汕建国际油脂厂寄仓费的名义,先将324万元划付到汕特拍卖行账户,再作为拍卖款收归海关账户。1999年12月15日,郑祖文在海关调查局综合处呈给领导和财务处的报告上署名同意。次日照此办理。
13年后,汕头检察院在查办汕特拍卖行原总经理翁德川挪用公款案中,发现郑祖文涉嫌受贿。2011年8月,郑祖文在其汕头家中被带走接受调查。
广州市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郑祖文有期徒刑3年。对于检方贪污罪、受贿罪的指控,法院均没有认定。
受贿证据不足 法院并未认定
郑祖文2011年8月19日供述称,拍卖当晚,李建平通过广澳海关原关长约其喝茶,说油被成功竞拍,但价格较高,要求降价,其未明确答复。离开时李建平拿出一个红色塑料袋,说是一点小意思,感谢帮忙,其推辞不过便收下,回家后清点发现是20万元。但从次日开始,郑祖文经6堂提审均供述,当晚收了40万元。此前检方也指控其受贿40万元。
对此,广州市中院没有认定。据判决书称,庭审中,郑祖文的女儿女婿到庭作证,均表示2011年8月19日下午3时许,两人应汕头市检察院通知到该院签收郑祖文的逮捕通知书,两人被分开问话,反复询问有无去郑祖文家搬东西,直至次日19时才回家,被限制人身自由已超过12小时。郑祖文庭审中也辩称,其年近70岁,侦办人员一直对其疲劳审讯,自2011年8月19日开始,其有关受贿的有罪供述是在侦办人员以取保候审进行诱惑及以扣押家属相威胁的情况下所作。
法院认为,鉴于李建平交代的行贿细节与郑祖文的供述存在不吻合处,且郑祖文当庭否认受贿,检方指控其犯受贿罪证据不足。
此前,检方还指控郑祖文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开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法院经查认为,一般海关扣押涉案物品存放于他人公司的仓库,支付仓储费应属合理开支,郑祖文等人为尽快将空拍的款项上缴国库,而采取变相降低走私油拍卖款的措施,属滥用职权行为的延续,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庭审中,郑祖文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本案已过了十年追诉时效。法院认为,郑祖文滥用职权致使李建平少缴纳涉案走私油拍卖款1040余万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罪行虽成立于1998年,但上述1040余万元损失至今不能挽回,故不予采纳该意见。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