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持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到银行申请储蓄卡,近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9月13日,黄某某持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分别在中山市中国建设银行青溪路支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邮政储蓄银行莲园支行、农业银行湖中支行开户办理银行储蓄卡,共骗领储蓄卡四张。同日下午2时许,黄某某又持另一他人身份证到中山市中国农业银行中区支行,冒用身份申请办理银行卡,引起银行职员怀疑而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黄某某查获,现场扣押其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并从其身上缴获之前用于作案的居民身份证和已骗领的储蓄卡4张。后据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自己用于骗领储蓄卡的两张身份证件是在东莞捡到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明确解释,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的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按照该解释,储蓄卡虽不具备信用贷款功能,但具备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功能,属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保管好个人居民身份证件,以免被他人冒用;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否则,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承担民事责任或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