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12·4”放火案,12月17日已由汕头市检察院依法起诉至汕头市中级法院。
12月4日下午,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陈某鹏经营的内衣加工厂发生一宗致14人死亡的放火案,犯罪嫌疑人刘双云当晚在普宁市被警方抓获归案。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汕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侦监、公诉部门办案骨干依法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为快审快捕快诉奠定基础。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于2012年12月11日将该案提请潮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12月14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潮南区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汕头市检察院。汕头市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后,办案干警当日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认真审查全部案件事实证据材料。
经审查,汕头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无视国家法律,因劳资纠纷报复他人,采用泼洒汽油的方式放火,致14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于12月17日将该案起诉至汕头市中级法院。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