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依然私自进行处置。近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批准逮捕陈某。
2009年底陈某在横沥镇经营一间五金加工店,后于2012年1月因经营不善而被供货商起诉,接着法院将五金加工店内的两台价值20万的数控车床依法进行查封。同年5月陈某被另一供货商催交货款,此时身无财产的陈某动歪了脑子,擅自将两台已被法院查封的数控机床运到茶山镇,其中一台以5.5万元抵押给供货商,又将另一台私自藏在出租屋内。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明知被法院查封了两台价值20万元的数控起床,仍然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将该机床进行抵押和隐藏,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这是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自2009年建院以来首次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批捕的案件。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内任何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否则就是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