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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顾路边小吃摊档 一男童食物中毒险些丧命
作者:崔杰锋  时间:2012-07-20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5岁男孩食用路边无牌摊档摆卖的小吃致亚硝酸盐中毒。近日,该小吃摊档档主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0年开始,32岁的江苏人刘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租下一出租屋作为加工卤制品的无牌作坊,从市场上买来鸭脖子、鸭头、豆皮、海带、莲藕等食品原料,使用卤香王、透骨香、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调制卤汁,再将食品原料和卤汁熬成卤制品,用手推车推到路边售卖。2012年6月1日晚上,叶某到刘某的小吃摊档上买了3串豆腐皮带回家,自己吃了1串,5岁小外甥嘴馋吃了2串。半小时后,男孩又哭又闹,口唇紫绀,手脚发冷,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ICU抢救,医生初步诊断男孩为食物中毒。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刘某抓获,现场缴获豆腐皮等十多种食品,并在其出租屋内查获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现场缴获的豆腐皮亚硝酸盐含量为6.45E+03mg/kg(即6450mg/kg),大大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

  事后,刘某供述,每次调制卤汁,他就往大桶里放一点亚硝酸盐,用于防腐和润色(使肉的色泽更鲜艳些),至于放多少,也没有什么科学的配方。这次是因为货比较多,亚硝酸盐也就放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上的残留量≤30mg/kg。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超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主要指亚硝酸钠)加工卤制品,造成一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番禺区检察院据此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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