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买车,两次索贿受贿,广东某通讯公司一市场部经理李某峰近日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李某峰现年39岁,硕士研究生。2007年4月至2010年4月,李某峰在广东某通讯公司任市场经营部渠道管理室经理。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11月,广州中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下称中鼎公司)曾向广东某通讯公司提出提高该公司月固定运营费的申请。2008年3月28日,李某峰以购买房产为由向中鼎公司负责人丁某辉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底,北京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迪信通公司)向广东某通讯公司提出变更酬金方式申请。2009年5月4日,李某峰向迪信通公司负责人张某索要人民币27.8万元购买大众迈腾小轿车1辆。
2010年8月6日,公安人员传讯李某峰接受调查,李某峰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某峰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丁某辉、张某索要财物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
根据李某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后判决李某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峰提出上诉。李某峰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峰无受贿的主观故意,无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职权,无受贿的事实和行为,其与丁某辉、张某的资金往来是借贷关系,不构成受贿罪。
广州中院认为,李某峰虽无本案所涉业务直接和最终的审批权限,但其对中鼎公司及迪信通公司在广东某通讯公司中的本案所涉业务有重要影响。在此情况下,李某峰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向中鼎公司和迪信通公司负责人借款,数额巨大,无书面借据,亦未约定还款期限等,且在其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不予归还,直到本案案发。此外,在原审阶段,李某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