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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院起诉全市首宗“恶意欠薪”的刑事案件
作者:朱香山 任丽媛  时间:2011-09-09  新闻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8月31日,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成功起诉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据悉,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全市首宗被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的刑事案件。

  2011年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与深厦铁路某路基附属工程承包商林某签订承包深厦铁路惠阳淡水阿公顶车站护坡骨架的工程合同协议,工程款为八万余元,按照协议双方商定施工期间先付70%工程款,另外3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付。协议签订后,杨某均雇佣了25名工人施工。期间林某锋付了工程款近7万元给杨某均,余款因工程验收不合格待后支付,但杨某并未将工程款近7万元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2011年6月杨某逃避工人的追偿,反而捏造一份总计30多万元的工资表带着工人到深厦铁路某项目部索要工资,自己却趁机逃跑。

  案发后,惠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这起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社会矛盾突出的“恶意欠薪”刑事案件,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指导收集案件证据,确保案件的顺利起诉。经审查,惠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被包工头恶意欠薪,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等恶性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工资支付问题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意义深远。该案的成功办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将有效遏制此类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相关法律链接:

  《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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