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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责任”要理清责任清单、强化责任追究
时间:2014-07-16  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红  新闻来源:阳光检务网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发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指明了方向。广东省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意义,理清和落实好“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切实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理清责任清单,牵好“牛鼻子”、种好“责任田” 

  理清责任是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也是启动和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如果责任不明确,落实责任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落实“两个责任”,第一步就是科学划分和明确界定责任界限,理出详细的“责任清单”,明确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在具体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提出落实及强化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使“两个责任”的落实更加清晰明确、有据可循。 

    

  一直以来,我们要求全省各级院党组、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但还是有些地方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是纪检部门的责任,淡化责任、放松要求,“只挂帅不出征”,或者只重业务不抓党风,或者直接把责任推给纪检部门,每年只是开个会、讲个话,就算完成任务。有些因责任不清,纪检部门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组或者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两个责任”的提出,首先明确的是党组的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就是要把党建设好。各级院党组必须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工作大局中去通盘考虑,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抓的不好,主要责任、全面责任在党组,问责首先就要问党组的责。纪检部门主要负监督责任,要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责任主体,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我们必须科学界定、明确职责,抓住这个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形成党组主抓、纪检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格局。 

  “两个责任”是有机整体。党组的主体责任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意味着党组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同时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纪检的监督责任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监督责任意味着纪检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 

  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是有机整体,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不能互相取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要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组主体责任为纪检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检敢于监督、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检监督责任要为党组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组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角色。只有理清责任,认清“两个责任”辩证关系,才能落实责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落实“两个责任”,做到“真兑现”、“硬挂钩” 

  落实“两个责任”关键在务实行动。有的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检察业务工作上,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有的纪检检察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不敢坚持原则,执纪监督偏软。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层层传导压力,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硬任务”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之中,与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做到“真兑现”、“硬挂钩”,让责任落实的每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是检察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是重点监督对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级检察长监督的意见》及其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发挥巡视、督察、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作用,不断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考察考核。 

  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执法办案既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领域。要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备案报告、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回避等制度,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中介和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进一步完善对检察机关内部职权配置,强化各执法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专项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强化上级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案件管理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规范有序运行。 

  不断深化阳光检务。检务公开是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确定的今年重点改革内容,广东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三份阳光检务制度性文件,不断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阳光检务的“硬规定”,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狠抓严明纪律和作风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指责,必须始终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认真清理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坚持有案必查,防止“灯下黑”。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健全纪律教育和执行机制,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检察人员通上纪律的“高压线”。咬定“八项规定”不放松,持续聚焦“四风”问题,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坏群众利益、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责任追究,不做“纸老虎”、“稻草人” 

  习总书记强调,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严格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党组、纪检部门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责任层层传导的“倒逼机制”,促进“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破除“责任追究只是针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进行责任倒查”的认识误区。责任追究不仅仅是针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的责任倒查,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工作决策和工作落实过程中,没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的,如对院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同样要进行责任追究。 

  细化责任追究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特别是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坚决严肃处理。根据《实施办法》和高检院即将出台的检察机关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细化、量化责任追究的标准,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具体措施,保障责任追究有据、有力。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特别是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