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铁检院在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一起“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盗窃案,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8月23日,乘坐D7258次列车的旅客符某某到站下车时,将两部手机遗留在其座位旁边,其中一部在充电。该旅客刚离开车厢门后返回寻找,发现两部手机均已不见,遂到车站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作刑事立案处理,属于重大监督事项。
肇庆铁检院及时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按照立案监督案件化流程办理。12月6日,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2月13日,公安机关向肇庆院书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该院认为,涉案手机仍属于被害人占有状态,不属于遗忘物,行为人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是盗窃,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没有盗窃犯罪事实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肇庆铁检院遂于12月1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12月24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并于次日将决定书送达该院。
该案为肇庆铁检院落实广铁检察机关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改革试点以来,首次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一起案件,实现了监督案件线索受理、系统登记、线索审查、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等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